尹春丽寻衅滋事案(嘉南公(大)行罚决字[2021]01552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嘉南公(大)行罚决字[2021]01552号
【处罚日期】2021.06.01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南湖区
【处罚对象】尹春丽 刘嘉玲案事件始末原因是向华强做的吗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18 18:21:19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5月31日上午,尹春丽在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天香花苑西侧的停车场以堵车的方式寻衅滋事,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尹春丽行政拘留六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嘉兴市南湖区拘留所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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