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上诉人臧晓旺及其辩护人所提,经查,臧晓旺虽并没有参与林金、杨维峰、刘兆东在浙江乐清的抢劫和非法拘禁作案,但其也向林金等三人提供了作案工具,在与林金等三人窜到深圳参与作案后,表现也相当积极主动,是共同致女被害人死亡的凶手之一,这有杨维峰、刘兆东指证其掐了女被害人颈部的供述为证,也应认定臧晓旺是主犯。本案在深圳、上海的犯罪,各上诉人均是针对被害人本人当场实施捆绑、掐、扼等暴力手段,并当场劫取财物,并没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故不应定罪,原审定抢劫罪正确。臧晓旺的罪责虽比刘兆东稍轻,但其共同致死一人,罪行严重,原审对其的量刑并无不当。[Page] 本院认为,上诉人林金、杨维峰、刘兆东、臧晓旺以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林金、杨维峰、刘兆东抢劫多次,不仅持入户抢劫,而且还伙同臧晓旺在抢劫中为排除障碍而采用扼颈等暴力手段杀害两名被害人,后还碎尸抛尸,劫得财物巨大,犯罪手段凶残,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依法应予严惩。四上诉人在共同抢劫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应按其参与的犯罪进行处罚。此外,上诉人林金、杨维峰、刘兆东还采用暴力私自拘押他人,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其行为还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应予惩处并予以数罪并罚。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
序合法。上诉人林金、杨维峰、刘兆东、臧晓旺及其辩护人所提理由,经查均不能成立,要求从轻处罚,均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刘嘉玲案事件始末原因是向华强做的吗根据《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的规定,本裁定即为核准以抢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林金、杨维峰、刘兆东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其三人有期徒刑一年,均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臧晓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审判长张壮强
代理审判员陈亦光
代理审判员刘潜
二00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梁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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