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炜楠、周海燕等名誉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名誉权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1.20
【案件字号】(2021)粤03民终12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尧尹伊谢冰羚
【审理法官】张尧尹伊谢冰羚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王炜楠;周海燕;李鑫
【当事人】王炜楠周海燕李鑫
【当事人-个人】王炜楠周海燕李鑫
【代理律师/律所】何红霞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李健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王业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何红霞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李健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王业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何红霞李健王业
【代理律所】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王亚楠个人资料
【原告】王炜楠
【被告】周海燕;李鑫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王炜楠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2 01:22:43
王炜楠、周海燕等名誉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3民终12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炜楠。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海燕。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健,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鑫。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业男,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炜楠因与被上诉人周海燕、李鑫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460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予以缓交、减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王炜楠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张 尧
审判员 尹 伊
审判员 谢冰羚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冀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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