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亚楠与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1.08 
【案件字号】(2021)内01民终3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晶杜子洋刘艳 
【审理法官】王晶杜子洋刘艳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王亚楠;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王亚楠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个人】王亚楠 
【当事人-公司】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房树映内蒙古慧灵律师事务所;王婧北京市盈科(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房树映内蒙古慧灵律师事务所王婧北京市盈科(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房树映王婧 
【代理律所】内蒙古慧灵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王亚楠 
【被告】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观点】王亚楠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王亚楠个人资料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审理过程中,王亚楠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王亚楠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王亚楠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王亚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4 19:10:51 
王亚楠与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1民终3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亚楠。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树映,内蒙古慧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玉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富,北京市盈科(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婧,北京市盈科(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亚楠因与被上诉人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0)内0102民初4524号民事判决,
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王亚楠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亚楠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王亚楠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王亚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王 晶
审判员 杜子洋
审判员 刘 艳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秦俐娟
书记员 唐雅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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