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10
【案件字号】(2020)浙01民终589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睢晓鹏
【审理法官】睢晓鹏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杭州松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汤露莎
【当事人】杭州松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汤露莎
【当事人-个人】汤露莎
【当事人-公司】杭州松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郑素央、袁洋洋浙江普龙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郑素央、袁洋洋浙江普龙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郑素央、袁洋洋
【代理律所】浙江普龙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杭州松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汤露莎
【权责关键词】委托代理合同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历审文书】[{"Gid":"1970324958374160""Category":["002""00206""0020603"]"IsHaveEng":"0""LastInstanceDate":"2020.11.10""CaseFlag":"(2020)浙01民终5899号""Title":"杭州松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汤露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CaseGrade":["06""0601"]"TrialStep":["002"]"LastInstanceCourt":["13""1302""130200"]"DocumentAttr":["001"]}{"Gid":"1970324943940781""Category":["002""00206""0020603"]"IsHaveEng":"0""LastInstanceDate":"2020.05.11""CaseFlag":"(2019)浙0110民初13069号""Title":"杭州松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汤露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
决书""CaseGrade":["07"]"TrialStep":["001"]"LastInstanceCourt":["13""1302""130211"]"DocumentAttr":["001"]}]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网络社交账号因用户的注册而设定并排他性地直接支配使用,因其使用而产生网络影响力,具有一定的价值,是一种网络虚拟财产,可以成为权利的客体。本案中,案涉小红书账号由汤露莎注册,虽然汤露莎于在职期间注册了该账号,其注册后用于松露公司宣传等工作,但汤露莎在注册时使用的系其个人信息,在双方并未对劳动关系解除后该账号如何使用作出约定的情况下,该账号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使用情况并不足以导致权利人发生变更。松露公司另主张其为汤露莎报销了案涉小红书所发布文章的采编费用,并支付了汤露莎劳动报酬,但因案涉小红书账号所发布的系松露公司的内容,相应的采编费用当然应由松露公司负担,松露公司支付汤露莎劳动报酬则系因为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而松露公司以上述两事项作为其对案涉小红书账号享有权利,并进而要求汤露莎移交该账号的管理权限,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正确,本院亦持同一意见。案涉小红书账号在使用过程中,可能会产生网络流量,并进而带来商誉和商业机会,因而双方劳动关
系解除后,汤露莎负有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也负有不能利用该账号所形成的网络影响力从事损害松露公司利益的行为等不作为义务,并此说明。 综上,松露公司的上诉意见依法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杭州松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2 00:18:59
杭州松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汤露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浙01民终589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松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仓前街道文一西路某某海创科技中心某某楼某某某某。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