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小龙、梁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07
【案件字号】(2020)豫13民终203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立谦李路明吴霞
【审理法官】王立谦李路明吴霞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石小龙;梁晶
【当事人】石小龙梁晶
【当事人-个人】石小龙梁晶
【代理律师/律所】秦泰河南达圣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秦泰河南达圣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秦泰
【代理律所】河南达圣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石小龙
【被告】梁晶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石小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石小龙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318元,减半收取为659元,由石小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16 06:10:21
石小龙、梁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3民终2038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石小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泰,河南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释小龙与何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晶。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光营,南阳市西峡县众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上诉人石小龙因与被上诉人梁晶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西峡县人民法院(2020)豫1323民初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
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石小龙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石小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石小龙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18元,减半收取为659元,由石小龙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王立谦
审判员李路明
审判员吴霞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尹双珊
书记员叶林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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