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建华、庾少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05 
【案件字号】(2020)粤01民终113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汤琼谷丰民汪毅 
【审理法官】汤琼谷丰民汪毅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陈建华;庾少冰;刘伟宁 
【当事人】陈建华庾少冰刘伟宁 
【当事人-个人】陈建华庾少冰刘伟宁 
【代理律师/律所】王海婷广东诺标律师事务所;谢祺祥广东英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海婷广东诺标律师事务所谢祺祥广东英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海婷谢祺祥 
【代理律所】广东诺标律师事务所广东英盟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陈建华 
【被告】庾少冰;刘伟宁 
【本院观点】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各方当事人对案涉25万元借款系由投资款转化而成均无异议,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25万元借款利息起算点及刘伟宁是否须对案涉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认定。 
【权责关键词】无效追认合同第三人证人证言关联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查封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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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小龙与何洁
【更新时间】2022-09-24 05:15:36 
陈建华、庾少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01民终1132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陈建华,男,196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婷,广东诺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庾少冰,女,197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刘伟宁,男,1980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祺祥,广东英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建华因与被上诉人庾少冰、刘伟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4民初10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建华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庾少冰向陈建华支付利息(以25万元为计算基数,自2019年3月1日起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2.改判刘伟宁对庾少冰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一、二审案件诉讼费由庾少冰、刘伟宁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一、利息起算点认定有误。一审判决查明事实
确认利息从2019年3月起算,即应从2019年3月1日起计算利息,而非2019年3月5日。二、刘伟宁对庾少冰的债务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1.刘伟宁通过案外人高某1和邀约陈建华入股,案涉款项用于刘伟宁与庾少冰夫妻共同经营幼儿园。早在2018年8月之前,刘伟宁向高某1和借款50万元用于投资幼儿园,后因款项不足以支付装修工程款8.5万元,经过高某1和介绍认识了陈建华,并通过转让幼儿园两成股份给陈建华取得投资款25万元。2018年8月8日刘伟宁与高某1和的聊天记录当中,刘伟宁发给高某1和育新员工里反映9月1日通知家长带小朋友上课,表明其一直在育新幼儿园的员工里,一直有参与幼儿园的经营管理,其随后所说的“我现在没办法啊,怎样都要筹到钱,现在还差八万五千元就给完工程款了。"表明刘伟宁跟进幼儿园的装修工程,因临近9月1日开学,其希望陈建华注资解决资金困境。2.因幼儿园投资未果,该投资款转为案涉借款。刘伟宁主动通过高某1和约陈建华洽谈还款方案,存在共同还款的意思表示。刘伟宁于2019年2月15日约高某1和、陈建华到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北兴佛笑楼酒楼商讨还款方案,表明其希望出卖夫妻共有房产将所得款项偿还借款的想法,上述事实有证人高某1和在场见证。另外,2019年1月25日刘伟宁与高某1和的聊天记录当中,其亦明确作出了共同还款的意思表示。3.刘伟宁并非其在一审所说的工资足够家庭支出,其经常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刘伟宁与庾少冰离婚并非因为夫妻感情不和,而是
为了躲避债务。4.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其所引用的《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名称错误,应为《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三、一审判决未采纳陈建华提交的多项证据,包括刘伟宁个人所得税截图及高某1和、高某2的证人证言,在案件重要事实不清的情况下亦未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以致查明事实不清,请求二审法院允许证人高某1和、高某2出庭作证。
     刘伟宁辩称:不同意陈建华的上诉请求,请求驳回其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一、关于刘伟宁是否参与经营保良育培幼儿园的问题。案外人高某1和、陈建华、庾少冰都认可幼儿园系个人合伙,并非夫妻或家庭共同经营的形式。二、关于刘伟宁是否须承担连带责任。案涉借款是从投资款转为借款,而并非基于夫妻共同生活需要产生的借款,不能依据款项的用途评价刘伟宁是否承担连带责任。三、关于陈建华称刘伟宁邀约高某1和、陈建华共同投资及洽谈方案的事实,刘伟宁均不予确认,实际上陈建华与高某1和是认为保良育培幼儿园有利可图才进行投资。
     庾少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陈建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庾少冰向陈建华偿还欠款本金25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
以欠款本金2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8日起计至还清欠款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2.刘伟宁对庾少冰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庾少冰、刘伟宁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8月21日,陈建华作为甲方与乙方庾少冰(育新幼儿园育新教育培训有限公司)签订《投资协议书》,约定甲方对乙方进行投资25万元,投资期限15年,乙方每月10号前支付经营纯利润的10%给甲方,甲方应在2018年8月31日前将投资资金拨付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陈建华分别于2018年8月的21日、22日、25日、27日转账5万元、10万元、5万元、5万元合计25万元给庾少冰。后双方将上述投资款转为借款,庾少冰于2018年10月18日向陈建华立下《借据》,载明庾少冰借到陈建华25万元,分6期还款,从2018年12月1日起每月5日前还款5万元,借款利息为三月份2%,如任何一期不按时还款就可以即时就全部款项起诉。庾少冰在借款人处签名捺印。另《借据》背面备注:12月、1月、2月是免息期,3月、4月、5月月息2%,计息是按还款金额计算。另注明:投资协议书无效,陈建华在保良育培幼儿园的10%的股权无效,法人代表已取消。育新幼儿园、育新教育培训有限公司现名是保良育培幼儿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