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许科、霍肖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释小龙与何洁【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14 
【案件字号】(2020)粤01民终889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邹迎晖 
【审理法官】邹迎晖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童许科;霍肖妹 
【当事人】童许科霍肖妹 
【当事人-个人】童许科霍肖妹 
【代理律师/律所】佟亚丽河南平允律师事务所;汤金刚广东展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佟亚丽河南平允律师事务所汤金刚广东展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佟亚丽汤金刚 
【代理律所】河南平允律师事务所广东展创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童许科 
【被告】霍肖妹 
【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童许科与霍肖妹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案外人魏文豪向霍肖妹转款18753元应否在本案中予以认定。 
【权责关键词】代理不当得利合同诚实信用原则证明力证据不足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经二审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童许科与霍肖妹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案外人魏文豪向霍肖妹转款18753元应否在本案中予以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首先,霍肖妹主张其
向童许科出借了款项及童许科归还部分款项,提交了、支付宝及银行的转账凭证,并提交了双方的聊天记录显示童许科多次承诺还款、打欠条。童许科确认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其次,童许科一审时没有到法院应诉,现虽解释是因为2020年2月26日正处于疫情居家隔离期间,但同时表示其没有向一审法院申请延期开庭,也没有书面答辩或提交证据,漠视自己的抗辩权利。二审时,童许科才抗辩双方之间属于委托理财关系,但没有提交直接的证据予以证明。童许科提交的几张“MfcClub"新粉丝注册账号信息截图,不足以证明霍肖妹有委托童许科理财,更不足以证实案涉款项属于委托理财资金。再次,从聊天记录内容显示,童许科多次向霍肖妹转账备注“还周转资金借款款项",也多次表态“我会给你打一个欠条"、“欠你的钱我会一分不少的用最少的时间还你"、“你自己算一下欠我多少钱吧?"“我晚点有时间算"等内容,亦可进一步佐证童许科在本案诉讼之前是认可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综上,一审法院认定童许科欠付霍肖妹借款,有事实根据,本院予以维持。    至于童许科主张案外人魏文豪于2019年1月11日、13日先后向霍肖妹转账10000元、8753元应在本案中予以认定的问题,霍肖妹否认该两笔收款是归还本案借款,并解释是应童许科指示在淘宝上刷单后的回款。经审查,霍肖妹的解释与童许科提交的“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的摘要备注“走单款项"能相互印证,故本院采信霍肖妹的解释,对该两笔案外人的转款不予认定为本案借款的还
款。    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费8995元,由上诉人童许科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5 03:51:43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据霍肖妹提交的银行转账、支付宝付款、支付交易明细及双方的聊天记录内容显示,从2018年2月4日起至2019年7月23日,霍肖妹通过支付方式向童许科转账共23笔,银行转账6笔,支付宝付款3笔。其中,支付借出63400元,童许科归还69700元,多归还6300元;支付宝支付借出569664元,童许科归还450568.88元,尚欠119095.12元;银行转账借出635400元,童许科归还228730元,尚欠406670元,上述三项合计,童许科总共欠霍肖妹借款519465.12元。双方没有签订借款合同,亦没有约定利息标准。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童许科经一审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
讼,一审法院依法作缺席审理。童许科没有提供证据反驳霍肖妹主张的事实,视为其放弃抗辩权。虽然童许科没有到庭,但一审法院仍会通过审核霍肖妹证据的证明力,结合借贷金额、交付方式等情况,对本案的借贷关系的真实性进行综合判断。霍肖妹提交了银行转账明细、支付宝交易明细、支付交易明细及聊天记录,故一审法院认定童许科欠付霍肖妹借款本金519465.12元属实,霍肖妹要求童许科支付上述欠款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的计算问题,由于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标准,现霍肖妹要求按年利率6%计算,符合《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二审上诉人诉称】判后,上诉人童许科不服原审判决,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霍肖妹的一审诉请;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均由霍肖妹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双方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纠纷。第一、没有证据证明本案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从双方之间的经济往来的方式来看,有、支付宝、银行转账方式,在短时间内,双方经济往来十分的频繁。期间,霍肖妹没有向童许科出具任何书面材料或者表达过借款的意思表示。第二、仔细分析双方之间的转账往来,可以看出双方之间的交易往来不仅违背民间借贷的日常交易习惯,且明显的违背常理。1.从双方之
间的银行转账其中一处的转账轨迹可以看出:2018年6月24日,童许科向霍肖妹转账95000元,2018年6月25日,霍肖妹向童许科转账50000元。若双方之间的经济往来是借贷关系,2018年6月24日,童许科还了霍肖妹95000元,怎么又在短短一天的时间又向霍肖妹借款50000元,这不符合常理。2.从双方之间的转账其中一处的转账轨迹可以看出:2018年7月16日,童许科向霍肖妹转账10000元,当天霍肖妹又向童许科转账10000元。如果双方之间所有的经济往来都是借贷关系,2018年7月16日,童许科还了霍肖妹10000元,7月16日当天童许科还过10000元后,怎么可能再借霍肖妹10000元。3.另外一处的转账轨迹可以看出:2018年7月27日,童许科向霍肖妹转账4万元,当天霍肖妹向童许科转账15000元。童许科怎么可能在当天还了霍肖妹4万元后,又于当天再向霍肖妹借款15000元。4.还有一处的转账轨迹可以看出:2018年12月31日当天7:09分,童许科还了霍肖妹19000元,14:07分,霍肖妹就再借给童许科18000元。15:03分,童许科还了霍肖妹25000元后,霍肖妹又出借给童许科20000元。在一天之内,反复的出借,显然的违背常理。5.以上4处转账轨迹也仅仅是列举出的部分不符合常理的地方,这些不符合民间借贷常理的转账明细,也恰恰证实了双方之间并非借贷关系。第三、一审判决对霍肖妹提交的证据断章取义,并未仔细的审查霍肖妹一审中提交的转款交易明细,片面的以转账凭证、部分聊天记录就认定双方转账属于民
间借贷的做法是错误的。二、双方之间实质上系代为理财法律关系,而不是借贷关系。1.由于童许科对公司的投资理财平台较为熟悉,霍肖妹为了赚钱,就委托童许科将其所转的款项以投资的形式在马来西亚,MBI国际资产管理集团予以理财,由童许科为其具体操作。霍肖妹已经持有有关投资的用户账户、登录密码、支付密码等相关手续(霍肖妹为了获得更多的收益,在2018年期间,多次注册多个账户用于投资理财),故本案中,霍肖妹所转的款项均是委托童许科用以帮助其理财的款项,期间也获得了相应的收益。2.“投资有风险,理财需谨慎"。委托理财有亏有赚的可能性。本案中,霍肖妹明知其交与童许科的资金系投资理财款,且其已享受了相应的收益,那么按照“权利、义务相一致及高风险高利益一致"的原则,霍肖妹不可能光享受高利益,而不承担由此而带来的高风险。现霍肖妹为了避免风险,竟以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来转嫁风险,而一审对霍肖妹的有利判决促成了霍肖妹不当得利事实的实现,助长了其恶意占有童许科合法财产的目的。3.另外,童许科让其朋友魏文豪通过支付宝于2019年1月11日向霍肖妹转款10000元,于2019年1月13日向霍肖妹转款8753元,共计18753元,该18753元也属霍肖妹通过童许科代其投资理财所得的收益,该收益,霍肖妹并未予以认定,这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三、本案应由霍肖妹继续就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如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应由霍肖妹承
担不利后果。四、童许科在一审期间没有到庭应诉,是由于一审开庭的时间是2020年2月26日,正处于疫情居家隔离期间,并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