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氧科技有限公司与珠海必要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03 
【案件字号】(2020)京04民终25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小虎 
【审理法官】王小虎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北京新氧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必要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北京新氧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必要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公司】北京新氧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必要科技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华建明北京市京翰律师事务所;黄冠文北京市京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华建明北京市京翰律师事务所黄冠文北京市京翰律师事务所 
关晓彤工作室回应网传爆料【代理律师】华建明黄冠文 
【代理律所】北京市京翰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北京新氧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珠海必要科技有限公司 
【权责关键词】侵权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北京新氧科技有限公司在二审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北京新氧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北京新氧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4 18:15:15 
北京新氧科技有限公司与珠海必要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4民终25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新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某某院某某楼某某某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金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必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唐家湾镇哈工大路某某某某E301-15>法定代表人:毕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建明,北京市京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冠文,北京市京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新氧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珠海必要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所作(2019)京0491民初23726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由审判员王小虎独任审理。
     在本院审理中,上诉人北京新氧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北京新氧科技有限公司在二审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北京新氧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北京新氧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员 王小虎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赵 赫
书 记 员 赵迎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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