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名誉权纠纷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20
【案件字号】(2021)桂01民辖终15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凤桃冯彦波蒋鸣霄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广西南宁名宫房地产有限公司;吴冬梅
【当事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广西南宁名宫房地产有限公司吴冬梅
【当事人-个人】吴冬梅
【当事人-公司】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广西南宁名宫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广西南宁名宫房地产有限公司;吴冬梅
【本院观点】本案系名誉权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侵权被告住所地公司住所地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更新时间】2021-12-02 01:56:55
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广西南宁名宫房地产有限公司等名誉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桂01民辖终15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利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该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西南宁名宫房地产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吴冬梅。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字节跳动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西南宁名宫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宫公司)及原审被告吴冬梅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2020)桂0107民初116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 字节跳动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到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一)原审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由北京互联网法院管辖。关于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被上诉人主张的行为系今日头条平台中发生的行为,上述行为发生在北京市,侵权行为实施与结果密不可分,故侵权结果发生地应为北京。(二)北京市与本案联结更为密切,由北京互联网法院管辖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上诉人运营团队在北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也在北京,由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更有利于节约诉讼资源。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名宫公司、吴冬梅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名誉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及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案件均有管
辖权。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涉及信息网络侵权行为,侵权结果发生地中被侵权人的住所地,即名宫公司住所地位于南宁市,属原审法院辖区,名宫公司作为原审原告已选择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故根据上述规定,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刘凤桃
审 判 员 冯彦波
审 判 员 蒋鸣霄关晓彤工作室回应网传爆料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林宇辰
书 记 员 胡啸林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