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汽车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09.10.21
【字 号】
【施行日期】2009.10.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
正文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汽车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河南省汽车以旧换新实施方案》要求,现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的《新乡市汽车以旧换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三章  车辆报废更新及补贴资金申请、审核和发放
  第四章  补贴资金管理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附则
  汽车报废标准
新乡市汽车以旧换新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44号)精神,根据财政部等10部门《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333号)和省财政厅等10部门印发的《关于印发河
南省汽车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豫财办金〔2009〕105号),确保我市汽车以旧换新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汽车以旧换新是指按本方案要求提前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换购新车。
  “黄标车”是指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Ⅰ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
  老旧汽车、“黄标车”和新车均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第三条 本方案所称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汽车以旧换新的补贴资金。
  第四条 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局、市公安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交通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等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和本方案的规定,组织实施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并指导各县(市)相关部门开展有关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新乡市汽车以旧换新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开展报废汽车回收、新车销售的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的筹措、兑付和监管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汽车以旧换新的宣传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办理新车注册登记、报废汽车解体,办理报废机动车注销登记并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黄标车”的认定和查验,并对报废机动车拆解处理实施环境监管。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局、市交通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章  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汽车以旧换新补贴,遵循“政策公开、鼓励报废、自愿申领、定额补贴、上限封顶”的原则。
  补贴范围:在2009年6月1日-2010年5月31日期间,将符合下列条件的汽车交售给依法设立的指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并换购新车的(报废汽车的车主名称与换购新车车主名称应一致):
  (一)使用不到8年的老旧微型载货车,老旧中型出租载客车;
  (二)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轻型载货车;
  (三)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型载客车(不含出租车);
  (四)与《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使用年限表》中规定的使用年限相比,提前报废的各类“黄标车”。
  “黄标车”可登录“机动车环保网”查询,网站地址:。
  汽车使用年限计算的起始和终止日期分别为车辆初次登记日期和注销日期。
  第六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车主只能选择申请一种补贴:
  (一)既符合第五条第四项,又符合第五条第一至第三项规定条件之一的;
  (二)既符合第五条第三项或第四项,又符合2009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车辆补贴范
围及补贴标准公告(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0号)规定条件的。
  第七条 提前报废“黄标车”并换购新车,新车已享受1.6升及以下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政策的,不再享受此补贴。
  第八条 补贴标准:符合第五条 规定提前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换购新车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
  (一)报废老旧汽车的补贴标准1.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2.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3.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4.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二)报废“黄标车”的补贴标准1.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2.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3.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4.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5.报废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6.报废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3000元;7.报废轿车、重型载货车、大型载客车、专项作业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三)凡换购本省汽车生产企业生产的汽车,除享受国家报废汽车补贴外,省财政按新车价格的3%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限额为每辆1500元。
 
第三章  车辆报废更新及补贴资金申请、审核和发放
  第九条 承担汽车以旧换新车辆回收工作的企业应为依法设立、具备汽车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系统)录入条件、能够出具国家统一格式的由省商务厅印发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
  第十条 拟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的车主应当将符合“补贴范围”规定的老旧汽车、“黄标车”交售给车籍所在地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在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车辆报废回收有关信息,按有关规定及时对车辆解体,向车主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并自收到车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副联等交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向车主交付《机动车注销证明》。市公安部门应在收到报废汽车回收企业送交的上述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监销相关车辆,并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