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吉林联通长春分公司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投诉书
尊敬的工信部领导:
感谢你们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来为我们主持正义,为百姓伸冤,让强盗吉林联通知道人间尚有正义,吉林联通的强盗行为是公然挑衅国家法律,藐视国家行政执法部门,这样的行为必将是走向自取灭亡的。
我于2011年6月中旬以700元的总花费购入长春联通号码131,价格已经数十倍超过普通手机卡的物价。之所以花这么多钱就是为了得到相应的服务,但是称王称霸的联通就强盗般得,无视国家法律凌驾于法律之上。
2011年7月3日,在毫无征兆的情况下,联通就将我原本≥120KB/s的速度限制到了≤15KB\s,在后来是≤5KB\s. 花这么多前就是为了得到相应的服务,但是联通却在短短的数十天后就终止提供应有的服务,这难道是联通故意设下的一个,老百姓钱财?堂堂的的国企,我真的很难把“”“以巧妙手段盗窃众财产”等等污浊的词语和联通联系在一起,但是事实却又摆在眼前。和谐社会,百姓都安居乐业,感谢共产党为我们创造的幸福生活,而吉林联通却处处和百姓作对,这不是在试图破坏社会和谐氛围,制造社会不稳定因素吗?欺诈百姓,压榨百姓的吉林联通,让我们用什么来爱你?
2011年7月8日,联通又在没有任何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再次做出偷鸡摸狗的事情更改用户数据,竟然将我手机卡的3G接入点直接封掉。只允许接入2G网络。
长春联通的一系列做法实在令人气愤,侵害了我们消费者(用户)的合法权益,给我们带来了很大的不便,更是明显地违反了法律和商业道德。
以下是一些法律规定:
《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第十七条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第十九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为真实、明确的答复。
网上消费投诉
第三十五条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41条规定:
第四十一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服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任何方式限定电信用户使用其指定的业务;
(二)限定电信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电信终端设备或者拒绝电信用户使用自备的已经取得入网许可的电
信终端设备;
(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改变或者变相改变资费标准,擅自增加或者变相增加收费项目;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中止对电信用户的电信服务;
(五)对电信用户不履行公开作出的承诺或者作容易引起误解的虚假宣传;
(六)以不正当手段刁难电信用户或者对投诉的电信用户打击报复。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向电信用户赔礼道歉,赔偿电信用户损失;拒不改正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处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鉴于吉林联通赤裸裸的侵权,公然的凌驾于法律之上,本人提出以下要求和建议,恳求工信部领导约束其改正:
1,对私自修改用户数据行为,进行书面赔礼道歉,,并在网上营业厅公示道歉书。
2,恢复业务的正常使用权,即达到6月份正常的网速≥120KB\s!
3,要求吉林联通增强法律意识,不要把自己凌驾于法律之上,遵纪守法,诚信经营。
4,珍惜社会和谐局面,不要去破坏,去制造不稳定因素。坚持“为人民服务”的理念去经营。
5,投诉过程中产生的误工费,电话费等费用做出赔偿。
我提出的疑问及个人要求均是按照联通公司对公众的宣传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入网协议(长春客服解释)、联通公司收费账单、6月份数据流明细为依据。
此致
敬礼
投诉人:
2011-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