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统一全国消费者投诉服务专用电话号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9.03.19
【文 号】工商消字[1999]第61号
【施行日期】1999.03.1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消费者权益保护
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统一
  全国消费者投诉服务专用电话号码的通知
  (工商消字[1999]第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进一步方便广大消费者投诉举报,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加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执法力度,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信息产业部的大力支持下,将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消费者投诉服务专用电话号码统一为12315。为了尽早开通专用电话,确保其正常运作,现将信息产业部《关于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配消费者投诉服务专用电话号码的函》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宣传。消费者投诉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项重大举措。这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发展的客观需要,是加大行政执法力度的内在要求,是全国消费者的迫切愿望,是党和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具体体现。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认识统一全国消费者投诉服务专用电话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统一专用电话的宣传。同时要做好对消费者的解释工作,目前只是从电话资源上将专用电话统一为12315,具体开通需逐步实施,分步到位。各地原有投诉在12315开通之前仍继续使用。
  二、网上消费投诉密切协作,尽快实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与中国电信、中国联通确定开通专用电话的具体方案后,各地要尽快采取措施,与当地电信管理部门共同协商,制定方案,组织实施。
  三、加强管理,依法使用。投诉服务专用电话号码属于国家所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服从信息产业部对电信网号码资源的管理,遵守各项有关规定,建立必要的制度,加强对投诉服务专用电话号码的管理,确保其正常运作。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九日
附:  信息产业部关于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核配消费者投诉服务专用电话号码的函
  (信部电函[1999]59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统一全国消费者投诉服务专用电话号码的函》(工商消函字〔1999〕第19号)收悉。为便于全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消费者举报投诉,及时迅速查处案件,加大对不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护消费者权益,根据我国电信网号码资源使用规划,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核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作为全国统一的消费者投诉服务专用电话号码,该号码可在全国范围使用。请你局作好统筹规划,充分利用号码资源。
  二、分配的号码应严格按规定的结构、位长、用途和使用范围使用,不得转让、出租或挪作它用。如欲变更,则须报信息产业部审批后方可实施。
  三、专用电话号码开通事宜,应与中国电信、中国联通等协商后确定具体方案,并报信息产业部备案。有关电信企业在接到信息产业部的批准文件后,应尽快组织完成专用号码局数据的制作,协助及时开通业务。
  四、电信网号码属国家所有。你局要服从信息产业部对电信网号码资源的管理,遵守各项
有关规定。
  一九九九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