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6.29
∙【字 号】渝办发[2011]180号
∙【施行日期】2011.06.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农村户口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区划地名
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户籍制度改革中转户居民合法权益维护工作的通知
(渝办发〔2011〕180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市政府关于切实做好转户居民合法权益维护工作的要求,防止侵害转户居民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维护转户居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
转户居民合法权益包括转户居民进城后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权益维护、转户后农村合法权益保留等内容。维护转户居民合法权益是我市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于转户居民身份的平稳过渡、户籍制度改革的稳步推进和全市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此,各级各部门必须将认识统一到市委、市政府关于民生工作的要求上来,采取有效措施维护转户居民合法权益。
二、切实维护转户居民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权益
(一)及时落实转户职工社会保险权益。凡使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在农民工办理了转为
城镇居民手续后,均应为其办理、完善社会保险手续。原参加农民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要转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原参加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要转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原未参保的,要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参加上述社会保险或变更社会保险手续的具体时间点为农民工办理转户手续之月,具体缴费标准、办理程序等按人力社保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农民工转户后,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时,就业服务部门应按城镇失业人员的待遇标准按月发放,不再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政策中,凡城镇职工和农民工有差异的,均按城镇职工政策及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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