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0.08.06
∙【字 号】徐人社发[2010]147号
∙【施行日期】2010.08.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就业促进
正文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
(徐人社发〔2010〕147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加大就业援助力度,构建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根据《就业促进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徐州市政府关于新形势下服务就业的意见》(徐政发〔2009〕21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制定徐州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
一、认定对象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范围为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登记失业人员:
(一)“4050”人员:指申请认定时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
(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指经民政部门认定正在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三)特困职工家庭人员:指经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中的成员。
(四)残疾人员:指持有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伤残证件,并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员。
农村户口 (五)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指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本市城镇家庭中,所有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家庭。
(六)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指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中的人员。(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指经扶贫部门确认的农村低收入家庭,并且家庭常住农村户籍人口在2人以上,家庭成员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转移就业愿望而未从事二、三产业和高效农业人口的农户)。
(七)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指申请认定时已登记连续失业1年。(以《就业失业登记证》发证日期为准;再次失业的以最后一次登记失业时间为计算起点;未在规定时间进行年
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以补检时间为失业时间计算起点)。
(八)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撤村改居)国家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后人均耕地低于0.1亩、农村户口改为城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但一直未能就业的人员。
二、认定程序
(一)申报
各类人员在申报就业困难认定时,携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劳动保障站申请。
1、填写《徐州市就业困难人员申请确认表》(以下简称“确认表”)。
2、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时需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复印件以及办理失业登记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1)城镇“4050”人员:本人的户口簿和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民政部门发放的有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和复印件。
(3)城镇特困职工家庭人员:总工会发放的有效《徐州市特困职工优惠证》原件和复印件。
(4)城镇残疾人员:市残联发放的《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
(5)城镇家庭零就业人员:《徐州市零就业家庭确认联系卡》。
(6)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人员:县级以上扶贫部门证明。
(7)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本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8)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已列入国土部门《被征地农民花名册》的,或县(市、区)农工部门出具的被征地农民证明,或县(市、区)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或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证明。
(二)审核
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受理上述申请后,核实认定资料,将符合条件的人员信息在劳动就业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初审,并填写《徐州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花名册》,由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将认定花名册上报至县(市)、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核准,并上报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备案。
县(市)、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审核完毕,在劳动就业信息管理系统中确认,并在 “确认表”以及《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就业困难人员类别栏中标记。经过审批的申报材料返回各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站,由其将《就业失业登记证》发给申请人。
(三)就业困难人员确认时间
1、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站:每月1-5日。
2、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每月6-10日。
3、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每月11-15日。
以上办理时间遇节假日顺延。
三、动态管理
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对就业困难人员建立《重点援助综合服务汇总台账》,对其实行动态管理,切实掌握各类人员的就业困难情况。
(一)各级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和街道、社区要为辖区内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专项调查、登记统计制度,建立基础台帐和数据库,对辖区内就业困难人员做到“五个清”,即基本情况清、择业愿望清、培训意向清、援助类别清、就业去向清。对新产生的就业困难人员,要及时受理申请并予以认定。对不再具备就业困难人员条件或已经就业的,要及时调整、对基础台帐及数据库进行动态维护。同时,要建立就业困难人员统计制度,将认定人员名单及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各县(市)、区、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
(二)依托社区劳动保障平台,以帮助各类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为重点,通过“送政策、送承诺、送岗位、送技能、送补贴、送温暖”六送活动,多渠道、多形式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对已实现就业再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要定期跟踪回访,及时了解就业状况;再次失业的,要继续提供再就业援助,做到动态跟踪、即时援助。
(三)各级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要对就业困难人员进行跟踪随访,社区劳动保障协理员要入户调查,若出现下列情况时,不再认定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具体原因需在基础台帐、数据库中注明,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销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
1、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就业援助,或经提供就业服务3次以上但因本人原因拒不接受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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