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08.16
∙【字 号】四政发〔2017〕22号
∙【施行日期】2017.08.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
正文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四政发〔2017〕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相关部门:
一、全面放宽户口迁移政策
(一)在我市城镇居住生活的农村人口及外来人员,可凭社保缴费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常住户口。
(二)大中专院校、职业院校毕业生,凭毕业证、报到证,即可到工作单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人才市场所在地、亲属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三)专业技工、职业技术工人等技术技能人员,可直接向工作单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或当地人才市场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常住户口。
(四)农村籍军人退伍、转业后到城镇工作生活的,凭部队退伍通知书、接收单位落户介绍信,即可到工作单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退伍、转业军人配偶户口在城镇的,可以凭《结婚证》、部队退伍通知书,到配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农村户口
(五)在城镇自主择业、创业,工商注册为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的农村人口及外来人员,凭营业执照原件等相关手续,可向实际居住地或营业场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常住户口。
(六)在城镇购买商品房(含二手房)的农村人口及外来人员购房申请落户的,不受房屋面积、金额等条件制约,凭房屋产权证或房屋买卖合同,即可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
办理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常住户口。贷款购房的,凭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即可申请办理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常住户口。
(七)放宽“三投”户口迁移限制。
1. 夫妻投靠。农村人口及外来人员夫妻一方为城镇户口,另一方投靠落户城镇的,凭《结婚证》,即可到被投靠一方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
2. 父母、子女互相投靠。父母为城镇户口,且本人尚未结婚的,凭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工作单位或村委会(社区)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等能够确认家庭成员关系的证明材料,即可到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子女在城镇有独立户口,父母需投靠子女落户的,凭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工作单位或村委会(社区)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等能够确认家庭成员关系的证明材料,即可在子女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
3. 投靠亲属。农村人口中的孤寡老人、父母双亡且未满18周岁的青少年投靠亲属的,凭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到近亲属或共同居住的赡养人、抚养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
(八)全面施行居住证制度。对于农村人口及外来人员不愿到四平城镇落户的,在四平城镇居住6个月以上,符合稳定职业、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就可以在居住地申领居民居住证。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基本医保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
二、切实保障进城落户人员合法权益
(九)依法保留进城落户农村人口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已取得本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进城落户农村人口,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土地经营权依法予以保留,并依法享有被征收、征用土地时获得补偿的权利。进城落户农民可以根据本人意愿选择保留或将宅基地与原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其他农户置换,也可依法流转(出租、托管等),置换、流转的方式和价格由当事双方自行协商确定。
(十)切实保障进城落户农村人口及外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按照“以流入地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政策,由流入地政府统筹安排随迁子女入学,足额拨付教育经费,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具有流入地初中连续三年正式学籍的随迁子女,凭居住证等相关材料,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参加当地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报考
普通高中享受与当地学生同等待遇。
(十一)全力支持农村人口就业创业。在城镇落户的农村转移人口,每人每年可享受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创业)培训;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可以参加不超过一年的劳动预备制免费培训,提升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就业服务部门要搭建用工平台,及时发布劳务信息,积极向农村人口提供免费求职登记、职业介绍、就业指导、政策咨询等就业服务。进城创业农村人口,年满18周岁户籍仍在农村的吉林籍劳动力,进入四平城镇自主创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当年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50%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进城落户农村人口或常住居民(含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四平就业、创业或者失业期间,均可办理《就业创业证》,进行就业失业登记,其中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企业的创业者,符合《吉林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要求的,可享受每人不超过20万元、企业不超过4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支持;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或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创业,凭工商营业执照,可一次性领取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通过提供免费公共就业服务,落实就业创业政策,实行“一对一”动态分类援助等多种途径,给予重点帮扶。
(十二)有效维护进城落户农村人口及外来人员社会保障权益。进城落户的农村人口及外来人员,已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按照规定继续缴费;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按照规定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享受相应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农村人口及外来人员,在缴费期间户口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以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于已经按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都不需要再转移。参加失业保险的进城落户农村人口及外来人员,在其失业后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进城落户农村人口及外来人员,根据自身实际参加相应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在城镇单位就业并有稳定劳动关系的,按规定随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按规定参加就业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也可以选择参加户籍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十三)推动基本公共医疗卫生服务全覆盖。进城落户农村人口及外来人员其随迁家属、子女,按规定可在户口迁入地享有儿童预防接种、孕产妇和儿童保健、健康教育等12类基本公共医疗卫生服务。
(十四)将进城落户农村人口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夫妻任何一方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六个月,即可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十五)有效解决农村人口基本住房保障问题。鼓励支持农村人口通过宅基地置换办法进城购房,相关部门要提供政策支持。对于进城落户农民,人均收入、人均住房面积符合当地政府确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的,可以凭家庭收入、住房情况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申请享受住房保障待遇。
(十六)保障符合条件的农村人口享有社会救助权益。进城落户的农村人口符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政策的,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原农村“五保”对象纳入城市“三无”保障范围,需要集中供养的,进入当地福利机构集中供养。不断扩大养老服务有效供给,满足新增进城农村人口养老刚性需求,使进城农村人口中的老年人享有与城市老年人同等养老服务。
(十七)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落实中央、省财政转移支付同农村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加大财政均衡力度,提升基本公共服务的财力保障水平。设立对区农村人口市民化奖补资金,按照农村人口实际进城落户以及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情况,向吸纳农村人口较多的区提供奖补。统筹用好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示范特城镇
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建设。
三、深入落实配套措施
(十八)强化统筹推进。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改革力度,围绕引导农村人口及外来人员进城落户这一核心,对准瓶颈和短板,精准对焦、协同发力。以土地、教育、养老、住房保障等与农村人口及外来人员切身利益关联度高的配套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全面落实各项政策,要列表推进、一抓到底。要让农村人口及外来人员真真切切感受到进城落户的优惠待遇,实实在在享受到户籍制度改革带来的政策红利,使他们安心进城、放心落户、舒心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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