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的实施方案
为切实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 发〔X〕37号)、《中共X省委X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 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X委发〔X〕25号)和《中共X市委X 市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X委 发〔X〕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界定原则
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众认可、权利义务对等 的原则,兼顾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 贡献等因素,协调平衡各方利益,确保每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唯一性 身份,做到不重不漏按户登记。
二、界定时间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时间节点为X年12月31日24 时止。
三、界定的基本条件
以户籍关系为基本,结合土地承包、福利享受、居住以及义务履 行等情况综合考虑。按照下列条件之一,依法经村民主议定,并报镇 政府审核后,界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一)初始取得类
原生产队、大队、人民公社的社员家庭成员及衍生子女,农业户 口(含本县本级确认的农转非,下同)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 地的,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始成员。
1983年1月1日前,户口已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履 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所规定义务的,享有与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平等的权利,应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婚姻关系类
1.婚出方户籍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同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 承担相应义务的人员,应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婚入方户籍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原户籍为城镇居民的除 外),且在原户籍地未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应属于本集体经 济组织成员。
3.原籍在本村,婚后将户口迁出,在离婚或丧偶后将户口迁回本 村,且本人回本村生产、生活的及其抚养的16周岁以下子女户口迁 回的,应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婚后户口仍在本村,离婚或 丧偶后本人回本村生产、生活的,应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三)新增人口类
已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农户家庭(含一方为成员)的 新生儿,或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收养且户口已经迁入本集体经济 组织的子女,应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农村户口
(四)农转城类
1983年1月1日前,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社员的世 袭及衍生人员,且现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业人口人员,被就地 农转城,但未享受任何社会福利保障或未享受招工待遇的人员,应属 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五)迁进迁出类
1.界定时因下列原因之一,户籍关系迁出本村或被注销的,保留 原户籍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现役军人未提干的;农村入伍的义务兵和士官,根据国家 法律和政策规定复员后应回农村安置,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和解决城 市户口,保留其服役期间的成员资格。
(2)大中专院校的在校学生,就读期间,其户口由原籍临时迁 入学校管理,学生本人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被判处徒刑的服刑人员。
2.本县户籍的农村人员(是指农户家庭,下同)迁入本村,且在 原户籍地未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应界定为户籍所在地的集体 经济组织成员。不愿放弃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经本人申 请可保留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本县户籍原村已撤制,整村或几个村合并异地搬迁,且资源性 资产带入接收村或新建村,搬迁人员按户籍所在地界定其村集体经济 组织成员身份,应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4.本县户籍原村已撤制,分散搬迁,但资源性资产未带走,搬迁
人员按户籍所在地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经本人申请由现集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