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扶助制度、"少生快富"工程、特别扶助制度解读
  扶助对象为农村夫妇年满60周岁,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部分计划生育家庭。 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2、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60周岁。
  补充说明:1、"农村居民户口"特指在实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地区,与"城镇居民户口"相对应的户口类型。各省(区、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从是否属于农业户口、现户口登记地址是否是在村委会;是否有承包责任田,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是否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等几个方面进行具体界定。2、2011年,将符合规定的"半边户"农村居民一方纳入奖扶制度,将西藏自治区、青海农牧区、以及四川云南、甘肃等省藏区农牧区计划生育家庭夫妻年龄调整到55岁。3、省级人口计生委依据基本条件和国家人口计生委的有关政策解释,结合本地相关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的具体政策。
  (二)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简称"少生快富"工程,2004年试点,2006年全面
实施)
  扶助对象为按照政策法规的规定,可以生育三个孩子而自愿少生一个孩子,并按各省(区)的有关规定采取了长效节育措施的夫妇。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且其户口登记在现行普遍允许生育三个孩子的地区。2、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3、夫妻双方按照各地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数量规定生育子女,按照当地生育政策的规定,还可以申请生育第三个孩子。4、自愿放弃生育第三个孩子,并按各省(区)的有关规定采取长效节育措施。
  补充说明:2009年,扩大西部地区"少生快富"工程目标人实施范围。目标人由"按照政策法规的规定,可以生育三个孩子而自愿少生一个孩子,并按照各省(区)的有关规定采取了长效节育措施的夫妇"扩大到"按照政策法规的规定,可以生育三个孩子而自愿少生一个或两个孩子,并按照各省(区)的有关规定采取了长效节育措施的夫妇"。
  (三)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简称特扶制度,2007年试点,2008年全面实施)
  扶助对象为我国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计划生育家
庭。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补充说明:1、2011年,将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特扶制度。2、因丧偶或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须年满49周岁。3、对于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而女方尚未达到49周岁的家庭,由各级政府、非政府组织为其提供精神抚慰、经济救助和医学咨询指导等服务,帮助有再生育意愿的家庭实现再生育。
  (四)国家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和现行扶助标准农村户口
  1、国家动态调整机制
  (1)调整依据。以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增长幅度作为调整依据(该指标为年度指标,由国家统计局在次年公布)。
  (2)调整条件。当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累计增长幅度达到或超过30%时启动调整机制,首次调整自2008年算起。为做好与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有效衔接,调整后标准顺
延至国家公布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数据后的次年开始执行。
  (3)调整幅度。以两个调整周期之间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累计增长幅度作为计算依据,计算公式如下:
  调整后的奖励扶助标准=现标准×(1+累计增长幅度)
  调整后的特别扶助标准=现标准×(1+累计增长幅度)
  2、国家现行扶助标准
  (1)2011年起,奖扶国家标准为每人每年不低于80元。
  (2)2018年起,特扶国家标准为每人每月350元(伤残家庭)、450元(失独家庭),手术并发症人员一级每人每月400元,二级每人每月300元,三级每人每月200元。2019年起,特扶自治区标准为每人每月520元(伤残家庭)、655元(失独家庭)。
  (3)2006年起,"少生快富"工程给予每户一次性不少于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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