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每件交纳50
  2.超过1万元至诉讼费是多少10万元:诉讼标的额×2.5%-200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诉讼标的额×2%+300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诉讼标的额×1.5%+1300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诉讼标的额×1%+3800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诉讼标的额×0.9%+4800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诉讼标的额×0.8%+6800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诉讼标的额×0.7%+11800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诉讼标的额×0.6%+21800
  10.超过2000万元:诉讼标的额×0.5%+41800
  二、执行费(申请人不预交)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每件50元至500
  2、不超过1万元:每件交纳50
  3、超过1万元至50万元:执行金额×1.5%-100
  4、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执行金额×1%+2400
  5、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执行金额×0.5%+27400
  6、超过1000万元:执行金额×0.1%+67400
  三、保全费
  1、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每件30;
  2、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 1%;
  3、超过10万元的部分0.5%,但最多不超过5000元。
  四、离婚案件:每件50-300元,超过20万元的部分收0.5%
  五、侵害人身权案件:每件100-500元,超过5万至10万的部分,收1%;超过10万的部分收0.5%
  六、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50-100元。
  七、劳动争议案件: 每件10元。
  八、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无争议金额的,每件500-1000;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
  九、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十、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100;其他行政案件,每件50元。
  十一、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50-100元。
  十二、申请支付令: 按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十三、申请公示催告:每件交纳100元。
  十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每件交纳400元。
  十五、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