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层法律服务
一、代理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体性诉讼案件收费标准
(一)以上不涉及财产的民事、行政诉讼案件,每件按500-4000元收取。
(二)以上涉及财产的民事、行政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由法律服务所和当事人协商,按以下费率分段累计收取法律服务费,最高不得超过规定的收费比例:
诉讼费是多少争议标的值 收费比例
10 万元及以下(含10万元) 费率为5%
(每件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
10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 费率为4%
50万元至100万元(含 100万元) 费率为3%
100万元至 500万元(含 500 万元) 费率为2%
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 1000 万元) 费率为1%
1000 万元以上 费率为0.8%
以上各项收费标准为办理诉讼案件一个审级的收费标准,曾办一审又办二审的案件可以按一审标准的50%收费;执行和申诉再审,审判阶段一审、审判阶段二审和申诉再审案件可以按一审标准的50%以内由委托双方协商具体收费标准。但不能高于政府指导价。
二、代理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收费标准: 参照以上涉及财产的民事、行政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代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申诉的收费,以及上述民事、行政案件申诉的收费,按照上述收费标准执行。
四、禁止以上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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