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书
原告:杜××,汉族,195711月生,住址:西安市左北小区
被告:张××(西安市××公司经理)19606月生,住址:西安市幸福小区
王××(张××之妻,西安市××区××街道办事处干部)19675月生,住址:西安市幸福小区
案由:租金损失,营业损失,违约金
诉讼请求:
1. 要求被告赔偿租金损失7.5万元
2. 要求被告赔偿营业损失5万元
3. 要求被告赔偿违约金10万元
4. 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被告将其位于西安市环城南路38号砖混结构三层约200平方米的楼房及其附属配电、上下水设施租赁给我作餐饮、娱乐营业之用,年租金7.5万元,租期自诉讼费是多少19991120日至20031119日。我在租期未满之前,有权将自己经营的酒楼转让他人,但在转让前应告知被告,并在租金不变的情况下,由被告与受让人另行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在租期未满前,被告不得终止协议,不得提高房租,如被告终止协议,赔偿我4年的房租;如我终止协议,我所交房租不退,房屋装修部分归被告。我对所租之房进行装修,开办了酒楼。20001219日,我在《西安晚报》上刊登转让该酒楼的广告。2001年元月初,我将酒楼转让给李××,并将此事通知了被告,李××向我支付转让费10万元,但被告拒不按协议约定与李××另行签订租赁协议,并阻挠其经营,致李××无法经营,于同年11月底退出酒楼。我将租金交至200111月。在此期间对我的营业造成了重大影响。
综上所述,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法院,请求法院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判决并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此致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杜××
200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