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磊案(义公(大)行罚决字[2021]06250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义公(大)行罚决字[2021]06250号
【处罚日期】2021.06.03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浙江省义乌市公安局大陈派出所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金华市
【处罚对象】易磊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18 18:20:58
门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2月10日前后的一天,违法行为人易磊在江西省萍乡市他人家中,通过静脉注射的方式同他人共同吸食一次。后违法行为人易磊于2021年6月3日在浙江省义乌市被我局工作人员查获。经查,违法行为人易磊的尿液经检测试剂检测结果呈阴性,后其毛发经杭州华硕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及单乙酰定性分析均为阳性。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易磊行政拘留十三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义乌市拘留所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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