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法院打击犯罪典型案例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2.06.24
【分 类】其他
正文
 
湖北法院打击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张道兵、邱勇强贩卖、运输、制造案
  ——贩卖、制造数量特别巨大,对两名罪责最重的主犯适用死刑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道兵、邱勇强共谋制造牟利,张道兵联系购买原料、工具并寻场所,邱勇强联系技师、购买配料等。二人分别邀约多人参与并组织他人先后两次制造出共计600余公斤,其中部分已运输至多地销售。
  【裁判结果】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道兵、邱勇强的行为构成贩卖、运输、制造罪。二人均系犯意提起者,还邀约、组织多人具体实施行为,均系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二人所涉数量特别巨大,社会危害性极大,遂以贩卖、运输、制造罪判处二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案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裁定予以核准。
  【典型意义】
  制造犯罪,是源头性犯罪,历来是从严打击的重点。本案中被告人制造的数量达600余公斤,部分已流入社会,且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最大,罪责最重,均系主犯,
故对二人均适用死刑。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警示任何人不能抱有通过制造、贩卖牟取暴利的侥幸心理,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案例二:被告人陈志刚、郑裕丰贩卖、运输案
  ——明知他人贩卖,仍代为收取寄递的快递包裹,构成共同犯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志刚明知蔡金(另案处理)是人员而受其指使,在明知快递包裹内系的情况下,仍从湖北到江西代为领取快递包裹。被告人郑裕丰在明知蔡金、陈志刚是人员,且陈志刚是去领取快递包裹的情况下,仍然驾车陪同。陈志刚、郑裕丰二人在取包裹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该快递包裹自云南寄出时,公安机关已发现并将提取封存,后将去害化处理的包裹交由快递公司继续运输至江西。经称量,从该快递包裹内查获的为甲基1250.87克。
  此外,被告人陈志刚还先后10余次向他人贩卖。
  【裁判结果】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志刚、郑裕丰的行为构成贩卖、运输罪。陈志刚、郑裕丰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处罚。遂以贩卖、运输罪分别判处陈志刚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郑裕丰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通过物流寄递方式实施贩卖、运输犯罪的情形越来越多。犯罪分子为逃避打击,将伪装成普通商品,利用快递物流寄送,以实现人毒分离。在实际接收装有的快递时,卖家或买家往往不直接出面,而是雇请他人代收。代收者往往为了牟取不等值的报酬铤而走险,明知是装有的快递仍然代为收取,为他人的犯罪行为提供帮助。本案中,二被告人明知他人贩卖,仍代为接收装有的快递包裹,与者构成共同犯罪。尽管因公安机关事先对快递包裹进行了去害化处理,二被告人是犯罪未遂,但因数量巨大,仍被判处重刑。本案的警示意义在于,明知他人贩卖,为牟取利益而提供代收、代转等帮助的,与他人构成共同犯罪,依法应当承担与其罪责相当的刑事责任。
 
案例三:陈超引诱、教唆未成年人吸食案
  ——引诱未成年人吸食,依法从重处罚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超与易某某相识后,陈超明知易某某是未成年人,仍当着易某某的面吸食甲基片剂(俗称“”),并引诱、教唆易某某吸食。易某某便模仿陈超,通过烤吸的方式吸食,致使易某某精神异常兴奋。
  【裁判结果】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超的行为构成引诱、教唆他人罪。陈超引诱、教唆未成年人吸食,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陈超还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遂以引诱、教唆他人罪判处陈超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意义】
  青年人尤其是未成年人好奇心强,喜欢寻求刺激,但因为社会阅历不够,辨别能力较差,容易受到不良行为的侵害。因此,刑法历来对未成年人给予特殊关注和保护,将引诱、教唆未成年人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本案中被告人陈超引诱、教唆未成年人,严重危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故对其依法从重处罚。本案的警示意义在于,未成年人要谨慎交友、参与社交活动,增强辨识能力,不盲目追求刺激、追求新奇,避免沾染上;家庭、学校、社会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