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政府门...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中小学幼儿园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保证中小学幼儿园的正常教育和教学秩序,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实践制定。
第二条 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制,强化安全教育管理,加强校园安全保卫,确保中小学幼儿园师生生命财产安全。
第三条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必须遵循预防为主、综合管理、责任到人、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涉及的电力、通讯、供水、供气、供热等基础设施和设备的安全管理以及环境卫生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应当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第五条 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将安全工作纳入本校教育教学计划和具体安全管理工作中,并加强
家校协作,发挥家庭在安全教育方面的作用。
第二章 安全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中小学幼儿园应当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明确职责,确保安全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第七条 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由校长或者校长指定、安全负责人、心理辅导员、保卫人员和学生代表等人员组成。
第八条 安全管理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制订、实施学校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紧急预案,规范校内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校内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
(三)负责对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及时总结,完善安全管理工作;
(四)负责开展安全宣传活动,提高师生安全意识。
第三章 安全教育
第九条 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把安全教育纳入教育教学计划,开展安全教育工作,切实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第十条 安全教育应当内容全面、形式多样,注重学生实践操作和情感体验,包括常规安全知识、自我保护技能、安全宣传,以及消防、交通、食品安全、网络安全等方面的安全教育。
第十一条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教育应当以队伍建设为基础,注重师资培养,加强师生教育教学方法的学习和掌握。
第四章 校园安全保卫
第十二条 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校园安全保卫制度,加强校园安全巡逻、门卫值班、外来人员登记等工作,对涉及校园安全的重点区域、重要时间和重点对象加强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 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加强校园周边环境整治和安全防范工作,避免流浪乞讨人员、人员、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他影响校园安全的人员进入校园。
第五章 安全事故的处置
第十四条 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确保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有序开展。
第十五条 中小学幼儿园负责人、安全保卫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在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当即将制止并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应急救援,同时迅速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中小学幼儿园在安全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赋予警告、等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简要注释:
中小学幼儿园:指在国家教育部门管理之下,为实现少年儿童教育目的而对学龄前幼儿和在校中小学生进行教育和教学的教育机构。
安全教育:指通过提高师生安全意识、扩大安全知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和自我救助能力,使学生增强安全防范意识,避免各种危(wei)险事件给师生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教育活动。
应急预案:指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制定的以适应紧急情况,保障人身、财产安全,防止不良后果发生的具体措施。
法律名词及注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为了实现教育强国和教育现代化,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进步,保障公民享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并承担义务,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有关主管部门:指在法律中明确定义行使管理某一特定领域的职责、权限的部门,例如国务院、教育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