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娟、林鹏飞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21
【案件字号】(2021)闽02民终228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周宗良)
【审理法官】(周宗良)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林娟;林鹏飞;林灵
【当事人】林娟林鹏飞林灵
【当事人-个人】林娟林鹏飞林灵
【代理律师/律所】邵建新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王毓鋆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柳晓婷福建汇丰联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邵建新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王毓鋆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柳晓婷福建汇丰联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邵建新王毓鋆柳晓婷
【代理律所】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福建汇丰联盟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林娟
【被告】林鹏飞;林灵
【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一审判决驳回林娟的诉讼请求是否正确。
【权责关键词】撤销证明力证据不足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一审判决驳回林娟的诉讼请求是否正确。具体分析如下:讼争款项中的1019657.96元系林娟出资用于林鹏飞与林灵购买厦门市思明区××北里××号××室房××房款及偿还该房产的贷款,属于中国民间常见的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的情形,林娟主张该出资系对子女的借款,有义务证明其与林鹏飞、林灵之间存在借贷合意,但其向林鹏飞、林灵转账时均未明确款项的性质,其与林灵之间的聊天记录产生于林鹏飞与林灵离婚诉讼期间,不能真实反映出林娟出资时的真实意思表示,故一审判决关于虽然林灵亦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反驳,但鉴于林娟与林鹏飞之间特殊的人身关系,且林娟主张借贷关系发生在林灵要求与林鹏飞离婚的阶段,上述情形足以让法官内心确信产生动
摇,在林娟出资行为的性质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应认定待证事实不存在,林娟主张上述款项系借款的事实不予支持并驳回其诉讼请求的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至于林娟向林鹏飞转账的其他款项用途并不明确,在林娟与林鹏飞除本案讼争的款项外,在存在大量的往来转账,且林鹏飞向林娟的转账远大于林娟向林鹏飞的转账金额,亦缺乏证据证明其与林鹏飞、林灵之间存在借贷合意的情况下,一审判决关于林娟仅凭其向林鹏飞转账即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同样依据不足,不予支持的认定亦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但本案对林娟关于讼争款项为借款的主张不予采纳系基于林娟依据不足,林娟确支付了相应款项,如其认为对该款项还享有相关权益,可另行主张。 综上所述,林娟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629元,由林娟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5 00:22:35
林娟、林鹏飞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闽02民终228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建新,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毓鋆,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鹏飞。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灵。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晓婷,福建汇丰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林娟因与被上诉人林鹏飞、林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20)闽0203民初212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
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林娟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原一审诉讼请求或者发回一审人民法院重审;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二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既未查明上诉人与二被上诉人之间往来款项性质,又不顾上诉人对款项性质的解释,继而以出资真伪不明,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径直作出判决,该判决并无事实依据,与客观情况不符。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从而导致错误判决,请求二审法院能全面厘清涉案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法公正裁判。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林灵辩称,一、林灵没有向上诉人借款,双方之间也未达成关于借贷的合意,林灵与上诉人之间借贷法律关系不成立,林灵不应作为本案的被告。二、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举证责任应由上诉人承担,但上诉人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双方之间不存在借贷法律关系。三、上诉人从未向林灵催讨过款项,林灵也未向上诉人表达偿还款项的意思表示。上诉人与孙思倩诉林灵、林鹏飞民间借贷一案都是在林灵向林鹏飞起诉离婚之后,所提供的聊天记录也都只有简单的一句話,提交的账户交易明细也都不完整,孙思倩、上诉人及林鹏飞之间大量的资金往来,上诉人若无法详细说明,林灵
林萍老公有合理理由怀疑,上诉人起诉林灵仅仅是为了配合林鹏飞制造虚假的夫妻共同债务,存在虚假诉讼的嫌疑。
林鹏飞辩称,同意上诉人的意见。
原告诉称 林娟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林鹏飞、林灵偿还林娟借款本金1203207.96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林鹏飞与林灵于2015年8月10日登记结婚。林娟与林鹏飞系母子关系。
林娟主张其向林鹏飞、林灵出借款本金1203207.96元,具体支付明细如下:2019年3月29日,林娟向林鹏飞转账50万元;2019年4月1日,林娟向林鹏飞转账10万元;2019年4月30日,林娟向林鹏飞转账5万元;2019年4月30日,林娟向林鹏飞转账6.2万元;2019年7月8日,林娟向案外人叶映青转账21万元;2019年4月29日,林娟向厦门税务局转账83550元。2019年8月20日,林娟向林灵转账1.7万元;2019年9月21日,林娟向林灵转账1万元;2019年10月17日,林娟向林灵转账1.7万元;2019年11月20日,林娟向林灵转账1.5万元;2019
年12月20日,林娟向林灵转账1.7万元;2020年1月20日,林娟向林灵转账1.7万元,2020年2月19日,林娟向林灵转账17700元;2020年3月20日,林娟向林灵转账1.7万元;2020年5月20日,林娟向林灵转账1.7万元;2020年6月30日,林娟向民生银行厦门分行(账号9702××××0010)转账17500元;2020年8月20日,林娟向民生银行厦门分行(账号9702××××0010)转账35457.96元。
另查,林灵与叶映青、赵晓宇签订一份《房产买卖居间协议》,由林灵向赵晓宇购买位于厦门市思明区××北里××号××室的房产。双方约定林灵于2019年4月3日前向赵晓宇支付100万元,于2019年5月6日前支付50万元,于2019年4月29日前支付20万元。
2019年4月1日,林鹏飞向林灵转账50万元,2019年4月25日,林鹏飞向林灵转账50万元。2019年4月30日,林鹏飞向林灵转账111400元。2019年4月3日,林灵向叶映青支付购房款88万元及12万元。2019年4月29日,林灵向叶映青转账50万元及11万元。2019年4月30日,林灵支付契税111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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