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水平、陈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1.22
【案件字号】(2021)闽01民终841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俊刘善治沈珺莹
【审理法官】张俊刘善治沈珺莹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陈康;林水平
【当事人】陈康林水平
【当事人-个人】陈康林水平
【代理律师/律所】林丽芬、范强国浩律师事务所;陈浩福建臻虹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林丽芬、范强国浩律师事务所陈浩福建臻虹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林丽芬、范强陈浩
【代理律所】国浩律师事务所福建臻虹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陈康
【被告】林水平
【本院观点】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21)闽0104民初3400号民事判决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故撤销原判,由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21)闽0104民初3400号民事判决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故撤销原判,由一审法院重新审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21)闽0104民初340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陈康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00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2-09-24 13:39:29
林水平、陈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闽01民终8414号林萍老公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康。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丽芬、范强,国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水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浩,福建臻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康因与被上诉人吴水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21)闽0104民初34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丽芬、范强、被上诉人林水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21)闽0104民初3400号民事判决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故撤销原判,由一审法院重新审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21)闽0104民初340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陈康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00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 张 俊
审判员 刘善治
审判员 沈珺莹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丽梅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