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志云、吴颖锋、梁婷婷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01
【案件字号】(2020)闽02民终366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林洪培花陈石
【审理法官】陈林洪培花陈石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梁婷婷;杨志云
【当事人】梁婷婷杨志云
林萍老公【当事人-个人】梁婷婷杨志云
【代理律师/律所】王海燕福建卓法律师事务所王聪菲福建卓法律师事务所张瑞平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严璐德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海燕王聪菲张瑞平严璐德
【代理律所】福建卓法律师事务所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梁婷婷
【被告】杨志云
【权责关键词】代理撤诉反诉按撤诉处理缺席判决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梁婷婷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对梁婷婷责任承担部分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1-27 03:31:05
杨志云、吴颖锋、梁婷婷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2民终36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婷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燕,福建卓法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聪菲,福建卓法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志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平,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璐德,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梁婷婷因与被上诉人杨志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8)闽0206民初34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梁婷婷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燕、王聪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其他上诉人吴颖锋、厦门铭铠化工有限公司、厦门海润进出口有限公司、厦门象屿益洋贸易有限公司、厦门万华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正校在庭审时称梁婷婷对其的委托授权材料正在办理,但未能在合议庭指定的期限内补充提交,故应认定梁婷
婷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梁婷婷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对梁婷婷责任承担部分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 林
审判员 洪培花
审判员 陈 石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范亲敏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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