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玲玲、季小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11
【案件字号】(2021)浙03民终71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吴道广胡爱玲王蒙蒙
【审理法官】吴道广胡爱玲王蒙蒙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章玲玲;季小玉;王少春
【当事人】章玲玲季小玉王少春
【当事人-个人】章玲玲季小玉王少春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章玲玲
【被告】季小玉;王少春
【权责关键词】司法救助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章玲玲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8 01:39:58
章玲玲、季小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3民终71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章玲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季小玉。
原审被告:王少春。
审理经过 上诉人章玲玲因与被上诉人季小玉及原审被告王少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20)浙0303民初52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原审法院于2021年1月25日向上诉人章玲玲送达了受理上诉
俞小凡个人资料通知书,告知其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章玲玲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司法救助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章玲玲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吴道广
审 判 员 胡爱玲
审 判 员 王蒙蒙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 黄颖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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