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义、皮宇歆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2.22
【案件字号】(2021)湘05民终313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申杰李少杰曾维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蒋义;皮宇歆;唐翠英
【当事人】蒋义皮宇歆唐翠英
【当事人-个人】蒋义皮宇歆唐翠英
【代理律师/律所】王祥柱湖南崀山律师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祥柱湖南崀山律师所
【代理律师】王祥柱
【代理律所】湖南崀山律师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蒋义;皮宇歆
乔振宇女友【被告】唐翠英
【权责关键词】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蒋义、皮宇歆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蒋义、皮宇歆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914元,减半收取10457元,由上诉人蒋义、皮宇歆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4 02:16:26
蒋义、皮宇歆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5民终313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蒋义。
上诉人(原审被告):皮宇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翠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祥柱,湖南崀山律师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蒋义、皮宇歆因与被上诉人唐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2021)湘0528民初1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蒋义、皮宇歆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蒋义、皮宇歆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蒋义、皮宇歆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914元,减半收取10457元,由上诉人蒋义、皮宇歆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申 杰
审 判 员 李少杰
审 判 员 曾 维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刘健姣
书 记 员 晏 翟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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