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务单证】第四章--国际贸易付款⽅式
第四章国际贸易付款⽅式
【应掌握的主要技能】
1.了解并掌握国际结算票据的基本类型
2.汇票的种类、流转与缮制
3.能对汇票、⽀票与本票进⾏⽐较
4.了解并掌握付款⽅式的选择,汇付与托收
5.跟单信⽤证,信⽤证的种类、审核与修改
6.银⾏保函和备⽤信⽤证,国际保理,福费廷
7.了解信⽤融资的概念和基本内容
第⼀节国际结算票据
⼀、国际结算票据的概述
(⼀)票据的定义和种类
票据可分为汇票、本票和⽀票三种,凡约定由出票⼈本⼈付款的称为本票,约定由另⼀⼈付款的则称为汇票或⽀票。在国际贸易结算中,主要使⽤汇票,有时也⽤本票和⽀票。
(⼆)票据法
全球范围尚⽆统⼀的票据法。
英国《英国票据法》、国际联盟特别委员会《⽇内⽡统⼀法》、中国《中华⼈民共和国票据法》
⼆、汇票(bill of exchange,简称:draft/bill)
是国际贸易结算中使⽤最⼴泛的票据。
(⼀)汇票的定义
汇票是出票⼈签发的,委托付款⼈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期⽆条件⽀付确定的⾦额给收款⼈或者持票⼈的票据。
卖⽅给买⽅的⽆条件⽀付命令。
汇票⼀式⼆份,两张正本,付⼀不付⼆,付⼆不付⼀,先到先付。
(⼆)汇票的基本当事⼈
汇票有三个基本当事⼈,即出票⼈、付款⼈和收款⼈。
出票⼈(drawer):指写成汇票并将汇票交付给收款⼈。汇票的主债务⼈,⼀般是出⼝商。
付款⼈(drawee, payer):出票⼈在汇票中指定的、在收到汇票提⽰时进⾏付款的当事⼈。
在信⽤证业务中,汇票的付款⼈是开证⾏或其指定的银⾏。在托收业务中,汇票的付款⼈是买⽅。
承兑后:出票⼈是汇票的从债务⼈,付款⼈是主债务⼈。
收款⼈(payee):从出票⼈⼿中获得汇票的当事⼈,唯⼀的债权⼈,⼀般是出⼝商指定的银⾏。
(三)汇票的内容
1.票据名称(word of exchange)
汇票必须表明“汇票”字样
2.⽆条件的⽀付命令(unconditional order to pay)
汇票总必须要有⽆条件⽀付委托的⽂句,该委托不受任何限制,不能将其他⾏为的履⾏或事件的发⽣作为其先决条件。
如果汇票上有“于货物抵达⽬的地后付款”、“从出货后某批货物所得价款中⽀付某⼈××万元”等附加条件或限制,则该汇票⽆效。
⽀付委托书应当是书⾯的,可以⼿写、打字或印刷,但不能⽤铅笔书写。
3.确定的⾦额(the sum certain in money)
汇票⾦额同时以⽂字和数字表⽰,两者应⼀致。
如有差异,按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额以中⽂⼤写和数字同时记载的,两者必须⼀致,两者不⼀致的,票据⽆效。”
付款⼈就是受票⼈,在汇票上是以“TO”开头的⽂句。各国票据法都要求汇票必须载明付款⼈的名称或商号。
5.收款⼈名称(payee)
我国《票据法》第⼆⼗⼆条规定,汇票必须记载收款⼈名称,未记载收款⼈名称的汇票⽆效。即我国的汇票必须是记名汇票。
①限制性抬头。该类汇票不能以背书⽅式转让。
如“仅付给甲公司”(Pay to A co. only)或
“付给甲公司,不准转让”(Pay to A Co., not transferable)
②指⽰式抬头。这类汇票可背书转让。
如“付给甲公司或其指定⼈”(Pay to A Co. or order;
Pay to the order of A Co. )
③持票⼈或来⼈抬头。这种汇票不需要背书即可转让。
如:付给持票⼈Pay to holder;
付给来⼈Pay to bearer )
我国票据法规定,凡签发持票⼈或来⼈抬头的汇票⽆效。
在实际⼯作中,汇票的收款⼈⼀般是以银⾏指⽰为抬头。
持票⼈抬头<指⽰⾏抬头<限制性抬头
贸易公司名字6.出票⽇期(date of issue)
我国《票据法》和《⽇内⽡统⼀法》规定,汇票应该记载出票⽇期,否则⽆效。其作⽤有三:
①决定票据的有效期。我国票据法规定,即期汇票的有效期为⾃出票⽇起的1个⽉。
②决定付款到期⽇。以汇票出票⽇期推算付款到期⽇(payable at ××days after sight)的远期汇票,必须明⽰出票⽇期。
③判定出票⼈的⾏为能⼒。如果出票⼈在出票时已宣布破产,则可判定出票⼈在出票时已丧失⾏为能⼒,该汇票⽆效。
7.付款到期⽇(tenor)
汇票的付款到期⽇就是汇票所载⾦额的⽀付⽇期。
我国《票据法》则规定:汇票上记载付款⽇期应当清楚、明确,未记载付款⽇期的视为见票即付。
汇票付款⽇期的记载形式有四种:
①见票即付(at sight /on demand)
收款⼈向付款⼈提⽰汇票的当天,即为付款到期⽇。
②定⽇付款(at a fixed date)
如:于2009年11⽉15⽇付款(on Nov.15,2009)
③出票⽇后定期付款
(at a determinable date after the date of drawing a draft)
指⾃出票⽇期起算确定付款⽇期。
如:汇票出票⽇30天后付款(at 30 days after the date of the draft)
④见票⽇后定期付款(at a determinable date after sight)
指⾃收款⼈向付款⼈提⽰并经承兑之⽇起推算确定付款⽇期。
如:见票后30天付款(at 30 days after sight)
⑤运输单据出单⽇期后定期付款
(at a determinable date after date of B/L)
指⾃运输单据出单⽇期后定期付款。
如:提单⽇后30天付交(at 30 days after date of bill of lading)
计算到期⽇的⽅法:
①算尾不算头
如:见票⽇为3⽉15⽇,付款期限为见票⽇后30天,则应从3⽉16⽇起算30⽇天,到期⽇为4⽉14⽇。
②节假⽇顺延
上例中,如果4⽉14⽇为银⾏节假⽇,则付款期限应延⾄下⼀个银⾏营业⽇。
③“⽉”为⽇历⽉,不考虑每⽉的具体天数
以⽉为单位计算付款期限的,指⽇历上的⽉份,不考虑每⽉的具体天数。⼀律以相应⽉份的同⼀天为到期⽇,若当⽉⽆对应⽇期,则以该⽉的最后⼀天代替。如见票⽇为1⽉31⽇,见票后1个⽉付款,则到期⽇为2⽉28⽇(如遇闰年,为29⽇)
8.出票地点和付款地点(place of issue, place of payment)
我国《票据法》虽未将出票地点和付款地点列为必要项⽬,但明确规定:汇票上记载的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应当明确清楚;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和出票⼈的经营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和出票地。
9.出票⼈签章(drawer)
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上必须有出票⼈的签章。
(四)汇票的种类
1.按出票⼈不同可分为:银⾏汇票和商业汇票
银⾏汇票(Banker’s Draft):指由银⾏签发的汇票,其付款⼈也是银⾏,通常⽤于资⾦转移业务。如汇款。
商业汇票(Commercial Draft):指由⼯商企业或个⼈签发的汇票,付款⼈可以是⼯商企业或个⼈,也可以是银⾏,⼴泛⽤于各类经济交易中。
2.按付款时间不同可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即期汇票(sight Draft, demand Draft):在提⽰或见票时⽴即付款的汇票。(见票即付)
远期汇票(time Draft, usance Draft):在⼀定期限或特定⽇期付款的汇票(见票后⼀段时间付款)
3.按是否随附货运单据可分为:光票汇票和跟单汇票
光票汇票(clean Draft):不附带货运单据的汇票。光票的出票⼈和付款⼈即可以是⼯商企业或个⼈,也可以是银⾏。光票的流通依赖于出票⼈、付款⼈、转让⼈的信⽤。⼀般仅限于从属费⽤、尾款、佣⾦的收付。
跟单汇票(Documentary Draft):附带有货运单据的汇票。汇票的付款以交单为条件,为双⽅提供了⼀定的安全保障,被较多采⽤。
4.按承兑⼈的不同,远期商业汇票可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commercial acceptance draft):由⼯商企业或个⼈承兑的远期汇票,以商业信⽤为基础。
银⾏承兑汇票(bank er’s acceptance draft):由银⾏承兑的远期汇票,以银⾏信⽤为基础。
(五)汇票的票据⾏为
汇票的票据⾏为包括:出票、提⽰、承兑、付款、背书、拒付、追索等。
1.出票(draw)汇票的签发
出票⼈写成汇票经签字后交付给收款⼈的票据⾏为。
由两个动作组成,⼀是由出票⼈写成汇票并在汇票上签字;⼆是由出票⼈将汇票交付给收款⼈。只有经过交付汇票才能⽣效。
出票⼈签发汇票后,即承担汇票必须会被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即出票⼈是主债务⼈。
2.提⽰(presentation)
收款⼈或持票⼈将汇票提交付款⼈要求其付款或承兑的⾏为。
付款⼈看到汇票,即为见票。
提⽰可分为两种:提⽰承兑、提⽰付款
提⽰承兑:指远期汇票的持票⼈向付款⼈出⽰汇票,要求付款⼈承诺到期付款的⾏为。
提⽰付款:汇票的持票⼈向付款⼈或承兑⼈出⽰汇票要求付款的⾏为。
我国《票据法》规定,见票即付和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出票⽇后1个⽉内提⽰。定⽇付款或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在汇票到期⽇前向付款⼈提⽰承兑。
已经承兑的远期汇票的提⽰付款期限,我国《票据法》规定为⾃到期⽇起10天内。
(acceptance)
指汇票付款⼈承诺在汇票到期⽇⽀付汇票⾦额的票据⾏为。
承兑也由写成和交付两个动作组成。
accepted)字样,注明承兑的⽇期,并由承兑⼈签名,交还收款⼈或其他持票⼈。
没有写“已承兑”字样的处理⽅法:按票据法的⼀般规则,仅由承兑⼈签名⽽未写“已承兑”字样的也构成承兑。
未写承兑⽇期的处理⽅法:以付款⼈⾃收到提⽰承兑的汇票之⽇起的第3天为承兑⽇期。
对付款⼈⽽⾔,承兑就是承诺按票据⽂义付款。按我国《票据法》规定:付款⼈承诺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付款⼈称为汇票的主债务⼈,⽽出票⼈便成为了汇票的从债务⼈。
承兑是⽆条件的,附有条件的承兑,是拒绝承兑。
承兑⽇即见票⽇,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即由此推算出到期⽇。
4.付款(payment)
指付款⼈向持票⼈按汇票⾦额⽀付票款的⾏为。
付款后,汇票上的⼀切债务关系即告结束,汇票也因此⽽注销。
付款⼈有两个责任:
(1)正当付款:付款处于善意、背书连续、到期⽇付款
a.付款必须出于善意,即付款⼈不知道持票⼈的票据权利有缺陷。实务中如⽆反证,均可视作善意。
b.付款⼈必须鉴定背书是否连续。对经过多次背书转让的远期汇票,只有连续背书才能证明持票⼈获得票据权利的合法性。
c.必须在到期⽇付款。
(2)必须⽀付⾦钱,不能⽤其他物品代替。
5.背书(endorsement)
汇票可通过背书或仅凭交付进⾏流通转让。
①含义
指收款⼈或持票⼈在汇票的背⾯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为。
即使不加⽂字说明,⽽仅在汇票的背⾯签字,也视为背书。
②包括两个动作
持票⼈在汇票背⾯签名或再加上受让⼈的名字,(即被背书⼈的名字)
把汇票交付给受让⼈
③意义
经背书后,汇票的收款权利便转移给受让⼈。对受让⼈来说,所有在他以后的受让⼈都是他的“后⼿”,前⼿对后⼿负有担保汇票必然会被承兑或付款的责任。
④背书⽅式的种类:
a:限制性背书(restrictive endorsement)
即不可转让背书,是指背书⼈对⽀付给被背书⼈的指⽰带有限制性的词语。
如:仅付××公司(Pay to ××Co. only)
付给××公司,不可转让(Pay to ××Co., not transferable)
付给××银⾏,不可流通(Pay to ××Bank, not negotiable)我国《票据法》规定:背书⼈在汇票上记载了“不可转让”字样后,其后⼿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对后⼿的被背书⼈不承担保证责任。
⼜称记名背书、正式背书或完全背书。
记名背书时,背书⼈须记载被背书⼈并签章。
如:付给××公司指定⼈(Pay to the order of ××Co.)
付给××公司(Pay to ××Co.)
付给××公司或其指定⼈(Pay to ××Co. or order)c:空⽩背书(endorsement in blank)
⼜称⽆记名背书,或不记名背书。
空⽩背书的背书⼈只需在票据背⾯签字即可进⾏交付转让,⽽不记载被背书⼈名称。这种背书后的汇票不但可以⾃由流通,⽽且可以⽆背书转让。
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以背书转让或以背书将⼀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