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迈纬品牌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舒杨慧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27 
【案件字号】(2020)渝01民终594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娅梅赵文建刘家秀 
【审理法官】陈娅梅赵文建刘家秀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长沙迈纬品牌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舒杨慧子 
【当事人】长沙迈纬品牌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舒杨慧子 
【当事人-个人】舒杨慧子 
【当事人-公司】长沙迈纬品牌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长沙迈纬品牌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被告】舒杨慧子 
【本院观点】上述证据均为复印(或复制)件,无法确定其真实性,即使证据真实,也与本案舒杨慧子的请求无直接关联,故本院对已经在一审中举示的部分不作为二审证据认证,对其余证据不予采信。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1、长沙迈纬重庆分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舒杨慧子的二倍工资差额;2、舒杨慧子是否应当承担长沙迈纬重庆分公司的损失。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过错合同约定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1、长沙迈纬重庆分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舒杨慧子的二倍工资差额;2、舒杨慧子是否应当承担长沙迈纬重庆分公司的损失。下面就焦点问题逐一评判:    第一,关于长沙迈纬重庆分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舒杨慧子的二倍工资差额的问题。根据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长沙迈纬重庆分公司没有依法与舒杨慧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长沙迈纬重庆分公司应当向舒杨慧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即使长沙迈纬重庆分公司所称是舒杨慧子原因,导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其可以终止与舒杨慧子之间的劳动关系。故一审法院对此的处理并无不当。    第二,关于舒杨慧子是否应当承担长沙迈纬重庆分公司的损失问题。因本案为劳动争议案件,按照法律规定,应当首先经过仲裁前置程序,由于长沙迈纬重庆分公司的该请求并未经过仲裁前置程序,一审法院对该请求不予处理没有不当之处。    其他认定同一审。    综上所述,长沙迈纬重庆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
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长沙迈纬品牌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0 15:3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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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长沙迈纬重庆分公司成立于2016年6月12日,负责人李东杰,经营范围为品牌设计、计算机平面设计、摄影服务、企业营销策划、企业形象设计等。舒杨慧子于2019年7月11日入职长沙迈纬重庆分公司担任策划经理,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长沙迈纬重庆分公司负责人每月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舒杨慧子上个月工资,舒杨慧子举示的账户交易明细显示李东杰分别于2019年8月15日转3333元、2019年8月19日转1912.63元(注明7月工资)、2019年9月16日转6516元(注明8月工资)、2019年10月16日转6675元(注明9月工资)。舒杨慧子陈述2019年10月31日上班后自动申请离职,长沙迈纬重庆分公司未支付2019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的工资。    2019年11月18日,舒杨慧子为申请人以长沙迈纬重庆分公司为被申请人向重庆市渝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
裁,要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1.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期间的工资6000元。2.支付2019年8月11日至2019年10月31日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2524元。该委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渝北劳人仲案字【2020】第7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019年8月11日至2019年10月31日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7169元和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期间的工资6000元。    长沙迈纬重庆分公司不服裁决,诉来一审法院。庭审中,长沙迈纬重庆分公司、舒杨慧子认可舒杨慧子的月工资底薪为6000元。长沙迈纬重庆分公司陈述,长沙迈纬重庆分公司多次要求舒杨慧子签订劳动合同,舒杨慧子拒签。舒杨慧子称我在其他公司都是签订有劳动合同的,没有理由不与长沙迈纬重庆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即使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舒杨慧子工作至2019年10月31日,长沙迈纬重庆分公司应支付其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期间的工资,双方在庭审中均认可舒杨慧子的工资底薪为6000元,则该期间的工资为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长沙迈纬重庆分公司称舒杨慧子拒签劳动合同缺乏证据证实,长沙迈纬重庆分公司未与舒杨慧子签订书面劳动
合同应依照上述规定向舒杨慧子支付二倍工资差额,支付期限为2019年8月11日至2019年10月31日,根据舒杨慧子举示的转账记录,该期间的工资为6516元÷21.75天×15天+6675元+6000元=17169元(取整数)。长沙迈纬重庆分公司主张要求舒杨慧子赔偿直接经济损失26800元没有经过仲裁前置程序,一审法院不予审理。    综上所述,长沙迈纬重庆分公司的请求缺乏依据不成立,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判决:一、长沙迈纬品牌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舒杨慧子支付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期间的工资6000元;二、长沙迈纬品牌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舒杨慧子支付2019年8月11日至2019年10月3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7169元;三、驳回长沙迈纬品牌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长沙迈纬品牌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    二审中,本院根据劳动案件的特点和简便、快捷的要求,采用劳动案件要素式问卷调查的方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长沙迈纬重庆分公司、舒杨慧子以书面回复的方式接受了本院询问。    本院二审期间,长沙迈纬重庆分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举示了如下证据:    一、聊天记录截图,拟证明舒杨慧子能力不足、经常请假、不参加
客户重要会议,以个人原因主动辞职等;未经公司允许,私自删除公司重要文件,导致客户终止合作。    二、服务合同终止函、迈纬品牌服务调查问卷,拟证明舒杨慧子技术能力一般,为项目主要负责人,多次代表公司参加客户沟通会议,策划与客户想法有落差,舒杨慧子有直接原因。    三、截图,拟证明疫情等多种因素影响,公司存在困难,由于舒杨慧子等二人的行为,给公司造成了影响等。    上述证据经质证,舒杨慧子的质证意见为:证据一与本案无关,请假属于在职期间的正常事宜,并得到了长沙迈纬公司的同意,因为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是舒杨慧子的权利,舒杨慧子不存在删除公司重要文件;证据二,客户关系终止与舒杨慧子无关,项目合同内容与舒杨慧子任职无关,与不发工资是两回事;证据三与舒杨慧子无直接关联,且对真实性存疑。 
【二审上诉人诉称】长沙迈纬重庆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20)渝0112民初3190号民事判决,改判长沙迈纬重庆分公司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舒杨慧子赔偿长沙迈纬重庆分公司直接经济损失26800元。主要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明显不清。一审仅采信舒杨慧子单方意见,不顾舒杨慧子给长沙迈纬重庆分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客户流失、品牌声誉受损,按照规章制度,其应当赔偿直接经济损失26800元。从员工入职登记表可以看出舒杨慧子是一名大专学历职工,工资组成为月薪6000元+提成,说明长
沙迈纬重庆分公司对其的重视,并将重要项目交由其办理。但其能力不足,无视公司相关规定,经常请假,不参加开会等,不按照公司规定的离职期限要求,于2019年10月31日提出主动解除劳动关系,但之前并未经公司同意,私自删除公司电脑的重要项目资料,导致其作为唯一策划人员跟办的项目客户尚朗瑞云酒店有限公司发函终止与长沙迈纬重庆分公司的服务合同,损失金额26800元。但该公司之前对长沙迈纬重庆分公司的服务总体满意,但对策划人员等存在落差。一审认为,截图和客户问卷调查表不能确认真实性等,存在明显错误,应当采信截图及调查问卷的内容。公司其他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为何唯独舒杨慧子等二人与长沙迈纬重庆分公司没有签订,该二人以短期工作的方式为了获得二倍工资差额,是因为二人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与公司签订合同。二、舒杨慧子以个人原因辞职,不应当获得二倍工资差额。舒杨慧子于2019年7月11日入职,同年10月31日因个人原因辞职,其与负责人李东杰的记录中可以看出,是因为舒杨慧子的原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舒杨慧子因个人原因辞职应当承担主要过错责任,不属于领取二倍工资差额的范围。三、一审判决错误。疫情期间,舒杨慧子等二人的行为给公司造成了恶劣影响,导致部分员工失业,不符合现阶段的经济形势及社会现状。    舒杨慧子辩称,驳回长沙迈纬公司的上诉请求。    综上所述,长沙迈纬重庆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
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