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延源、方琼珠、陈桦、黄治娟与许思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管辖上诉裁定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麦子杰老婆【审结日期】2020.11.18 
【案件字号】(2020)粤51民辖终7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黄泽鹏沈国斐刘建荣 
【审理法官】黄泽鹏沈国斐刘建荣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陈延源;方琼珠;陈桦;黄治娟;许思杰 
【当事人】陈延源方琼珠陈桦黄治娟许思杰 
【当事人-个人】陈延源方琼珠陈桦黄治娟许思杰 
【代理律师/律所】陈洵广东龙湖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陈洵广东龙湖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陈洵 
【代理律所】广东龙湖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陈延源;方琼珠;陈桦;黄治娟 
【被告】许思杰 
【本院观点】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诉讼请求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针对本案合同履行地,鉴于本案双方当事人未对合同履行地作书面约定,且许思杰诉讼请求指向的合同义务为陈延源、方琼珠、陈桦、黄治娟付还借款的义务,该义务是给付货币义务。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关于“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许思杰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为本案的合同履行地。许思杰住所地在潮州市潮安区,属原审法院管辖区域。综上,陈延源、方琼珠、陈桦的经常居住地是否在汕头市金平区,以及黄治娟住所地在雅安市雨城区,并不影响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的管辖权。陈延源、方琼珠、陈桦、黄治娟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3 21:10:45 
【二审上诉人诉称】陈延源、方琼珠、陈桦、黄治娟上诉称,陈延源、方琼珠、陈桦的户籍所在地虽在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但是其三人已经在汕头市金平区某某某某某某某连续居住一年以上(自2019年5月居住至今);而黄治娟户籍地在雅安市雨城区,黄治娟为了照顾老家的生意,也已经多年居住在雅安市雨城区。陈延源、方琼珠、陈桦的经常居住地在汕头市金平区,黄治娟户籍地和经常居住地在雅安市雨城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应为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及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许思杰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则陈延源、方琼珠、陈桦、黄治娟在本案中作为借款人,接受许思杰支付的货币,即其四人为接受货币的一方,许思杰则为支付货币的一方,故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本案有管辖权的仍是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及雅安市雨城区人民
法院。综上,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审理。 
陈延源、方琼珠、陈桦、黄治娟与许思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51民辖终7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延源。
     上诉人(原审被告):方琼珠。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桦。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治娟。
     上列四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洵,广东龙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思杰。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延源、方琼珠、陈桦、黄治娟因与被上诉人许思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5103民初11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     陈延源、方琼珠、陈桦、黄治娟上诉称,陈延源、方琼珠、陈桦的户籍所在地虽在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但是其三人已经在汕头市金平区某某某某某某某连续居住一年以上(自2019年5月居住至今);而黄治娟户籍地在雅安市雨城区,黄治娟为了照顾老家的生意,也已经多年居住在雅安市雨城区。陈延源、方琼珠、陈桦的经常居住地在汕头市金平区,黄治娟户籍地和经常居住地在雅安市雨城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应为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及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许思杰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则陈延源、方琼珠、陈桦、黄治娟在本案中作为借款人,接受许思杰支付的货币,即其四人为接受货币的一方,许思杰则为支付货币的一方,故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本案有管辖权的仍是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及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综上,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针对本案合同履行地,鉴于本案双方当事人未对合同履行地作书面约定,且许思杰诉讼请求指向的合同义务为陈延源、方琼珠、陈桦、黄治娟付还借款的义务,该义务是给付货币义务。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关于“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许思杰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为本案的合同履行地。许思杰住所地在潮州市潮安区,属原审法院管辖区域。综上,陈延源、方琼珠、陈桦的经常居住地是否在汕头市金平区,以及黄治娟住所地在雅安市雨城区,并不影响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的管辖权。陈延源、方琼珠、陈桦、黄治娟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黄泽鹏
审判员  沈国斐
审判员  刘建荣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继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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