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麦永俦与被上诉人黄志威、张凤仪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麦子杰老婆【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19
【案件字号】(2019)粤03民终35143-3514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唐静张士光邓亚玲
【审理法官】唐静张士光邓亚玲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麦永俦;黄志威;张凤仪
【当事人】麦永俦黄志威张凤仪
【当事人-个人】麦永俦黄志威张凤仪
【代理律师/律所】齐向前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缪雅鲁广东漫道律师事务所;林俊东广东漫道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齐向前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缪雅鲁广东漫道律师事务所林俊东广东漫道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齐向前缪雅鲁林俊东
【代理律所】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广东漫道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麦永俦
【被告】黄志威;张凤仪
【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质证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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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麦永俦与黄志威、张凤仪于2017年9月8日签订了《协议书》,约定将黄志威、张凤仪将涉案房屋的全部权利转让给麦永俦,以抵偿债务。麦永俦在一审中提交了书面质证意见,以涉案房屋没有合法产权为由,主张该《协议书》无效且不能履行。一审法院在没有查明涉案房产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依法可以转让的房屋的情况下,即认定麦永俦的债权已经清偿完毕,属认定不当。鉴于麦永俦主张该《协议书》无效且履行不能,而黄志威、张凤仪则主张,涉案房产已经交付给麦永俦使用,双方的主张涉及到涉案房屋的使用费处理问题,一审对此未予查明,属于事实不清。综上,因一审法院认定基
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初36126、36129、36131、36132号民事判决; 二、本四案发回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麦永俦预交的四案二审受理费合计372006.66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1-11-02 20:12:59
上诉人麦永俦与被上诉人黄志威、张凤仪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民终35143-35146号
(第35143-351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麦永俦。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向前,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35143-35146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志威。
(第35143-35146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凤仪。
上列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缪雅鲁,广东漫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俊东,广东漫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麦永俦与被上诉人黄志威、张凤仪因民间借贷纠纷四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初36126、36129、36131、361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麦永俦与黄志威、张凤仪于2017年9月8日签订了《协议书》,约定将黄志威、张凤仪将涉案房屋的全部权利转让给麦永俦,以抵偿债务。麦永俦在一审中提交了书面质证意见,以涉案房屋没有合法产权为由,主张该《协议书》无效且不能履行。一审法院在没有查明涉案房产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依法可以转让的房屋的情况下,即认定麦永俦的债权已经清偿完毕,属认定不当。鉴于麦永俦主张该《协议书》无效且履行不能,而
黄志威、张凤仪则主张,涉案房产已经交付给麦永俦使用,双方的主张涉及到涉案房屋的使用费处理问题,一审对此未予查明,属于事实不清。综上,因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初36126、36129、36131、36132号民事判决;
二、本四案发回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麦永俦预交的四案二审受理费合计372006.6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唐 静
审判员 张 士 光
审判员 邓 亚 玲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静雯(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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