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丽珠与马俊杰、吴海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麦子杰老婆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28
【案件字号】(2020)粤05民终42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介志陈晓珣庄晓燕
【审理法官】张介志陈晓珣庄晓燕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吴丽珠;马俊杰;吴海文
【当事人】吴丽珠马俊杰吴海文
【当事人-个人】吴丽珠马俊杰吴海文
【代理律师/律所】康楚锋广东贯康律师事务所;黄子伦广东贯康律师事务所;蔡少文广东中乾律师事务所;卢欢广东中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康楚锋广东贯康律师事务所黄子伦广东贯康律师事务所蔡少文广东中乾律师事务所卢欢广东中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康楚锋黄子伦蔡少文卢欢
【代理律所】广东贯康律师事务所广东中乾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吴丽珠
【被告】马俊杰;吴海文
【权责关键词】代理撤销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2018)粤0507民初183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吴丽珠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938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1-10-29 20:57:42
吴丽珠与马俊杰、吴海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5民终4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丽珠。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楚锋,广东贯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子伦,广东贯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俊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少文,广东中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欢,广东中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吴海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楚锋,广东贯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子伦,广东贯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吴丽珠因与被上诉人马俊杰、原审被告吴海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2018)粤0507民初18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2018)粤0507民初183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吴丽珠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93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介志
审判员 陈晓珣
审判员 庄晓燕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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