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房地产权
房地产权属登记是指国家管理机关对房地产的权属状况进行持续的记录,并颁发权利证书的法律制度。
  由于房地产具有不可移动性的特征,所以房地产的流通仅仅表现为权利主体的变更和相关权利的设定、变更。而权利必须由法律以一定方式进行确认和公示,由此各个国家对房地产的有效管理几乎都通过房地产权属登记来进行,以保障交易安全、促进房地产市场有序发展。
房地产权属登记的分类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9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从此可以看出,我国的房地产权属登记包括两种类型,即土地使用权登记和房屋所有权登记。也就是说,一宗房地产要办理两个产权证书:一个是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一个是房屋所有权证书。这是与我国现阶段土地和房屋分开管理行政管理体制相适应的。但基于房屋和土的不可分割性,我国的某些城市已开始试行两证合一的制度,以简化手续,节约交易和公示成本。
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法律效力
  房地产登记具有权利确认、权利公示和管理职能。在我国,房地产权属登记是一项行政法律制度,具有强行性。未经登记的权利,法律不予认可和保护。这在我国的行政规章中已有明确规定。如建设部《城市房屋产权户籍管理暂行办法》第18条规定:凡未按照本办法申请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其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他项权利的设定,均为无效。国家土地局《土地登记规则》第25条规定:不经变更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及他项权利的转移属于非法转让,不具有法律效力。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也规定未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出租和设定抵押。因此,我国的房地产登记为房地产权利形成和流转过程中的成立要件之一,未经登记,不产生法律效力。
房地产权属登记的内容
  ()土地权属登记
  土地权属登记包括土地所有权登记和土地使用权登记,具体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和他项权利登记。根据登记的阶段和内容不同,又可分为土地权属权的初始登记和变更登记。土地权属登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
  1 土地权属的初始登记
  土地权属的初始登记又称为土地总登记。土地总登记是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全部土地,或者全部农村土地,或者全部城镇土地进行的普遍登记,并编制成图、档、卡、簿、册,作为土地产权、产籍管理的初始资料。土地权属的初始登记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申报。土地权属单位向土地所在地土地管理机关提出权属登记申请,填写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申请人的法人代表证明、个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土地附着物权属证明。
  (2)地籍调查。由测绘部门伙同申请人对申请的土地进行实地查丈,确定土地的方位、面积、四至范围并绘制平面图。
  (3)权属审核。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地籍调查结果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予以公告。申请人和权利相关人可对公告结果申请复查。
  (4)注册登记、颁发证书。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土地管理部门将申请内容登记入册,并颁发土地权属证书。
  2 土地权属的变更登记
  土地权属的变更登记是指土地权属初始登记之后,因发生使权利变动的情况而作的变更登记。变更登记主要在以下情形下发生:
  (1)依法通过土地有偿出让、转让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2)土地他项权利登记,如抵押登记
  (3)土地注销登记;
  (4)因房地产转让而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
  (5)因农用土地交换、调整引起土地使用权或土地所有权变更的;
  (6)土地合并或土地分割;
  (7)因权利主体机构变更、兼并等原因引起土地权属变化的; (8)因土地权利主体的名称、地址变化或变更土地的主要用途和因错漏登记的。
  土地的变更登记要经过申请、地籍调查、审核、登记和换证四个阶段。
  () 房屋产权登记
  房屋的产权登记是指房屋的所有权登记。目前,房屋的产权登记制度仅适用于城镇房屋,农村房屋不适用。我国《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规定,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是房屋产权登记的主管机关。
  1 房屋所有权的初始登记
  房屋所有权的初始登记是指新建房屋的权属登记。新建房屋,于竣工后的三个月内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房屋所有权的登记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申请。申请人为公民和法人,共有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申请人须填写申请书,并出示个人身份证或法人资格证明,以及取得房屋产权的有关证明。
  (2)审查。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查验各项交验的文件,并通过内部档案调查和实地查丈来核实产权人是否属实,产权来源是否合法。
  (3)登记入册、颁发证书。登记机关根据审查结果对该房产登记入册,建档,并对申请人颁发房屋产权证,即房屋所有权证书。
  2 房屋所有权的变更登记
  房屋所有权的变更登记一般发生在以下情形:
  (1)因房屋买卖、赠与、继承、调拨、分析等情况引起产权人变更的;
  (2)因房屋改建、扩建、翻建、添加附属设施或部分拆除引起房屋变化的;
  (3)因房屋产权人姓名、名称、地址等变化的;
  (4)因设定他项权利,如设定典权、抵押权变化的;
  (5)注销登记的。
  变更登记的程序为申请、审查、变更登记和换证。
房地产权属登记的功能
  1、公示功能。房地产权属登记是公示的手段,是把房地产权利的事实向公众公开以标明房地产流转的情况,其主要的功能在于保护动态的交易安全,使连续发生的交易不因权利人主张权利而受到破坏。因为任何人设定或移转房地产权利,都会涉及第三人利益,因此房地产权利的设立或移转必须公开和透明,以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和秩序。
  2、公信功能。公信是把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在法律上推定其为真正权利人,如果以后事实证明登记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相同的法律效果。房屋产权具有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房地产权属变动的依据。登记起着房地产权属能否按照当事人的意思设立、变更与消灭的作用;二是产权正确性的推断。房地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在法律上推定其为真正权利人,并以登记簿上所记载的当事人的权利内容为确定房地产权利的依据;三是善意保护。凡是信赖登记所记载的权利而与权利人进行交易的人,在没有相反的证据证明其明知或应当知道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的权利人并非真正权利人时,都应当推定其为善意。法律确认房地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为真实,目的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
  3、管理功能。房地产权属的登记管理功能,是指房地产登记具有国家管理意图的功能。一
是对房地产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的功能,通过建立产籍资料,实现国家对房地产的宏观调控职能;二是审查监督功能,通过对房地权属登记的审查程序,实现国家对税收的监管。同时,在房地产登记过程中,通过登记的合法性审查,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不法行为。
  4、警示功能。房地产权属登记的警示功能,是指对各种记载房地产权利的变动均纳入登记,将各种房地产物权的排他性效力通过房地产登记薄的记载予以明确宣示,以达到告戒相对人存在房地产交易风险的作用。
  5、效率功能。交易的便捷和安全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经过登记的房地产权利受法律确认,有国家强制力予以保护,当事人可以充分信赖登记的内容,在交易之前不必要投入更多的精力和费用去调查、了解对方当事人是否对转让的房地产享有权利或存在权利的负担。可以节省交易费用,并能快捷的完成交易,符合市场经济的特征。
房地产权属登记的原则
  ()房屋所有权与该房屋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实行权利主体一致原则
  因为房地产是一个不可分割的统一体,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地产转让、抵
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根据这一规定,对房地产转让和抵押的要求是:一是房产转让时,房屋的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转让,同样地产转让时,该土地上的房产应同时转让。二是房地产转让或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与其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转让给同一人或单位。
  ()房地产权属登记实行属地原则
  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 “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申请人应按照国家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房屋权屑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可见国家已经明确了房地产登记机关它只能是该房地产所在地的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而不能由当事人自由选择,这主要考虑到房地产是一项特殊的商品,它是不动产,采用属地登记原则便于管理,也是比较科学的。
房地产权属登记的程序
  房屋权属登记按受理登记申请、权属审核、公告、核准登记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等程序进行。
  ()受理登记申请
  受理登记申请是申请人向房屋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统一的登记申请表,提交有关证件。如其手续完备,登记机关则受理登记。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必须由房屋所有权人提出,房屋他项权利登记应由房屋所有人和他项权利人共同申请。
  申请人申请权属时应如实填写登记申请表。&建设工程教育网&委托代理申请登记的,应收取委托书并查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不能由其他人持申请人的身份证件申请登记。工作人员在查验各类证件、证明和申请表、墙界表各栏目内容后,接受申请人的登记申请,并按收取的各类书证,向申请人出具收件收据。
  登记机关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日内应当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暂缓登记、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权利人(申请人)
  ()权属审核
  主要是审核查阅产籍资料、申请人提交的各种证件,核实房屋现状即权属来源等。权属审核一般采用三审定案的方法,即采用初审、复审和审批的方法。随着我国权属登记制度的
日益完善,对一部分房屋权属的确定,可以视情况采用更为简捷的方法。如:已经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备案登记的房屋,房屋 及其分层分户的状况已十分明确,权属转移手续也较为规范。这样就可以采用初审和审批的方法,省去复审过程。对于商品房甚至可以采用直接登记当即发证的方法,收件后随即审批并打印权属证书。
  1.初审
  是对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以及墙界情况、房屋状况等进行核对,并初步确定权利人主张产权的依据是否充分、是否合法,初审工作要到现场查勘,着 重对申请事项的真实陛进行调查。
  2.复审
  是权属审查中的重要环节,复审人员一般不到现场调查,但要依据初审中已确定的事实,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并充分利用登记机关现存的各项资料及测绘图件,反复核对,以确保权属审核的准确性。复审人员应对登记件负责全面审查,着重对登记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