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海峰与王涛,苗磊,贺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5.13 
【案件字号】(2022)陕06民终94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欣南 
【审理法官】李欣南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白海峰;苗磊;贺婷;王涛 
丁海峰妻子
【当事人】白海峰苗磊贺婷王涛 
【当事人-个人】白海峰苗磊贺婷王涛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白海峰 
被告苗磊;贺婷;王涛 
【本院观点】本案中,涉案“贷款证明”上载明放款期至少半年,未明确具体的还款期限及保证期间,故保证期间应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新证据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涉案“贷款证明”上载明放款期至少半年,未明确具体的还款期限及保证期间,故保证期间应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上诉人白海峰在一审庭审中陈述其从2019年1月25日开始和被上诉人王涛通过催要本金及利息,从其提供的聊天记录中也可以看出被上诉人王涛亦表示愿意偿还,只是未明确具体的偿还期限,上诉人白海峰于2021年9月13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此时距其要求被上诉人王涛还款已两年八个月之久,已超过正常借款的合理宽限期。二审中,上诉人白海峰未提供其向被上诉人苗磊、贺婷主张权利的证据,应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460元,由上诉人白海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15 19:41:28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2013年11月20日,被告王涛向原告出具贷款证明一份,载明:“今贷到白海峰现金贰拾万元整,月利息贰分,按半年清付利息一次,放款为期至少半年。贷款人:王涛,担保人:苗磊、贺婷,2013年11月20日。”2013年11月21日,原告委托梁延矿向被告王涛转账支付借款20万元。后被告王涛按约定向原告支付利息至2017年11月20日。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述于2019年1月25日开始向被告王涛主张偿还借款本息,因原告催款未果,故成诉。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以其持有的借条等证据主张被告王涛偿还借款本息,原告与被告王涛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王涛即应当按约定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故原告请求被告王涛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本院部分予以支持,由被告王涛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从2017年11月20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2017年11月20日的利息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均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原告与被告苗磊、贺婷未约定担保方式及担保范围,应当按照连带责任保证对借款本息承担保证责任。原告与被告约定借款期限至少半年,视为借款期限约定不明,因原告自述于2019年1月25日开始向被告王涛主张偿还借款本息,被告苗磊、贺婷的保证期间从2019年1月26日至2019年7月25日止,原告未在
该期间主张被告苗磊、贺婷承担保证责任,故被告苗磊、贺婷的保证责任免除,本院对原告的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王涛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二十六条,《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王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白海峰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从2017年11月20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2017年11月20日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5.4%计算,均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二、驳回原告白海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6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3230元,实际由被告王涛负担4146元,在履行本判决案件款时一并支付给原告白海峰。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白海峰的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1)陕0602民初704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二被上诉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一、二
审诉讼费由二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上诉人起诉前主债务履行期限并未明确,保证期间起算时间也未明确。本案保证期间应以上诉人将原审被告和二被上诉人起诉到宝塔区法院起计算。    上诉人白海峰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11月起,截止2020年11月,月利率2%,支付借款期间的利息14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三位被告承担。 
白海峰与王涛,苗磊,贺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陕06民终94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白海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峰、乔瑞,(实习),陕西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苗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贺婷。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涛。
审理经过     上诉人白海峰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1)陕0602民初70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白海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峰、乔瑞、被上诉人苗磊、被上诉人贺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苗磊到庭参加了诉讼,王涛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白海峰的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1)陕0602民初704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二被上诉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二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上诉人起诉前主债务履行期限并未明确,保证期间起算时间也未明确。本案保证期间应以上诉人将原审被告和二被上诉人起诉到宝塔区法院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