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宏飞与周峰、洪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1.28 
【案件字号】(2021)沪02民终14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顾继红 
【审理法官】顾继红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薛宏飞;周峰 
【当事人】薛宏飞周峰 
【当事人-个人】薛宏飞周峰 
【代理律师/律所】赵丽上海图堃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赵丽上海图堃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赵丽 
【代理律所】上海图堃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薛宏飞 
【被告】周峰 
【本院观点】按照相关规定,经法院审查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移送公安机关审查。 
【权责关键词】撤销新证据缺席判决驳回起诉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按照相关规定,经法院审查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移送公安机关审查。一审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认定薛宏飞主张的事实可能与经济犯罪有关,应移送公安机关审查并无不当。故本院对薛宏飞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薛宏飞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3 07:35:04 
薛宏飞与周峰、洪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2民终14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薛宏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上海图堃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峰。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依法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薛宏飞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事实和理由:一审裁定认定其主张的事实与经济犯罪有关,认定事实不实、适用法律错误。周峰因公司发展资金周转需要于2020年7月先后向其借款共计85万元,约定借期一个月,月利息2%。达成借款合意后,其依约向周峰提供了约定的借款金额,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借款到期后,周峰、洪丹丹表示无力还款
并拒绝还款,在此过程中其无任何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存在。一审法院认定其主张的事实与经济犯罪有关应移送公安机关审查,与本案事实相悖。
丁海峰妻子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周峰、洪丹丹均未答辩。
原告诉称     薛宏飞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周峰、洪丹丹共同归还借款850,000元;2.判令周峰、洪丹丹共同支付利息17,000元(均按照月利率2%计算,其中以25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7月14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3日止,以15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7月16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5日止,以45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7月21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20日止);3.判令周峰、洪丹丹共同支付逾期利息(以85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8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薛宏飞主张的事实与经济犯罪有关,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审查。故裁定:驳回薛宏飞的起诉。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按照相关规定,经法院审查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移送公安机关审查。一审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认定薛宏飞主张的事实可能与经济犯罪有关,应移送公安机关审查并无不当。故本院对薛宏飞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薛宏飞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员 顾继红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顺英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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