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丹、王法侠、石星星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  婚约财产纠纷 
【审理法院】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20 
【案件字号】(2020)皖13民终292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吴昊彧杨俊举张奥 
【审理法官】吴昊彧杨俊举张奥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胡丹丹;王法侠;石星星 
【当事人】胡丹丹王法侠石星星 
【当事人-个人】胡丹丹王法侠石星星 
【代理律师/律所】单计余安徽陆汝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单计余安徽陆汝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单计余 
【代理律所】安徽陆汝明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胡丹丹;王法侠 
【被告】石星星 
【本院观点】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权责关键词】撤销过错证据交换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诉讼时效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本案中,石星星与胡丹丹于2015年农历正月11日举行结婚仪式,根据泗县黄圩镇曹场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胡丹丹于2016年11月离家出走。虽然双方于2018年就子女抚养产生诉讼,但石星星并未对案涉彩礼款提起诉讼请求,双方最终也仅对子女抚养达成调解协议。因此,石星星要求胡丹丹返还彩礼款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但考虑
到双方已同居近2年,且生育子女,一审法院酌情认定胡丹丹、王法侠返还30000元偏高,本院酌定认为胡丹丹、王法侠返还10000元为宜。  综上所述,胡丹丹、王法侠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20)皖1324民初19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20)皖1324民初19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胡丹丹、王法侠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返还石星星彩礼款10000元;  三、驳回石星星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530元,由石星星承担1320元,胡丹丹、王法侠承担2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石星星承担350元,胡丹丹、王法侠承担2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2-23 16:24:44 
胡某、王某、石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皖13民终2920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胡丹丹。
     上诉人(一审被告):王法侠。
     两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单计余,安徽陆汝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石星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元,泗县黄圩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上诉人胡丹丹、王法侠因与被上诉人石星星婚姻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20)皖1324民初1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胡丹丹、王法侠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石星星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双方未领取结婚证的原因系石星星不满法定年龄,过错不在胡丹丹。双方于2018年就子女抚养产生诉讼,本案属于重复受理。彩礼款已于同居生活期间消费完毕。本案应属同居析产纠纷,不应是婚约财产纠纷,也违背了公序良俗。丁海峰妻子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胡丹丹、王法侠答辩称:1、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证据确凿应予以维持,本案经过一审开庭审理后查明胡丹丹索要彩礼款113000元是事实,经过证人证明各项彩礼及三金。一审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双方婚约关系无法继续的过错不在石星星,而是胡丹丹离家出走,有村委会证明,也没有超过诉讼时效,且因为彩礼款石星星多次向胡丹丹、王法侠索要该款,胡丹丹称用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石星星从来没有使用过胡丹丹的彩礼款。双方子女出生不久,胡丹丹就离家出走,不存在给石星星父亲做生意之说。石星星给付彩礼款及其他财产已经给家庭生活造成极大困难,这些费用都是从亲戚朋友处借的。胡丹丹称应以同居析产而不是婚约财产。根据胡丹丹2016年离家出走的时间,石星星为了能与胡丹丹和好,以起诉子女抚养问题解决了。从而证明了本案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综上,石星星要求返还彩礼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维持原判。
原告诉称     石星星一审诉讼请求:判决胡丹丹、王法侠返还彩礼款113000元及金手镯一个、金项链一条、钻石戒一个。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胡丹丹、王法侠系养母女关系。2014年2月,石星星与胡丹丹自由恋爱,后媒人证婚,双方按农村风俗“过红”、“下礼”,胡丹丹、王法侠先后收取石星星跟红礼40000元、下礼款70000元及金手镯一个、金项链一条、钻石戒一枚。2015年农历正月11日双方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育一子,取名石某1。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争吵,2016年11月,胡丹丹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双未办理结婚登记。石星星曾与2018年5月24日向灵璧县人民法院提出与胡丹丹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诉讼,双方达成协议:石宗鎱随石星星生活,胡丹丹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450元至石宗鎱年满十八周岁止,自2018年6月开始计算,每个月的十号之前付清上个月的子女抚养费。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当事人请求返还以结婚为条件而给付的彩礼,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登记结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是否生育子女、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农村的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数额。本案中,胡丹丹借婚姻收取的现金110000元及金首饰,鉴于双方实际共同生活时间未满两年,胡丹丹即离家出走不归,且双方已经生育一子的情况,应适当予以返还,胡丹丹、王法侠以返还30000元为宜。胡丹丹辩称彩礼已经开支完毕,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关于适用若干为题的
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胡丹丹、王法侠于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返还石星星彩礼款30000元;二、驳回石星星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30元,由石星星承担1120元,胡丹丹、王法侠承担4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