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智与丁汉贵、张红燕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16 
【案件字号】(2020)宁04民终13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高睿石磊杨忠清 
【审理法官】高睿石磊杨忠清 
【文书类型】裁定书 
丁海峰妻子【当事人】秦智;丁汉贵;张红燕 
【当事人】秦智丁汉贵张红燕 
【当事人-个人】秦智丁汉贵张红燕 
【代理律师/律所】郭云安宁夏朔北律师事务所;张彩琴宁夏朔北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郭云安宁夏朔北律师事务所张彩琴宁夏朔北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郭云安张彩琴 
【代理律所】宁夏朔北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秦智 
【被告】丁汉贵;张红燕 
本院观点】秦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特别授权新证据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秦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秦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上诉人秦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1 10:12:38 
秦智与丁汉贵、张红燕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宁04民终13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秦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云安,宁夏朔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彩琴,宁夏朔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汉贵。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红燕。
审理经过     上诉人秦智因与被上诉人丁汉贵、张红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2019)宁0402民初83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秦智于2020年3月16日以二审没有新证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秦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秦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上诉人秦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高 睿
审判员 石 磊
审判员 杨忠清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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