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波、戴某梅等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案由】民事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  离婚后财产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丁海峰妻子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2.22 
【案件字号】(2021)粤03民辖终244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赖建华 
【审理法官】赖建华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丁某波;戴某梅;戴某祥 
【当事人】丁某波戴某梅戴某祥 
【当事人-个人】丁某波戴某梅戴某祥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观点】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属婚姻家庭纠纷。 
【权责关键词】被告住所地证明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属婚姻家庭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戴某梅向法院提交的两份居住证明显示,其自2017年1月至2020年12月8日期间居住于湖北省京山市社区XX华庭X栋X单元XXX室,2020年12月9日起居住于湖北省京山市新市,戴某梅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
其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的事实,故可认定其经常居住地位于湖北省京山市,而被告戴某祥的住所地亦位于湖北省京山市。两被告的住所地均不在原审法院辖区,本案应由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丁某波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4 00:38:49 
丁某波、戴某梅等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3民辖终244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某波。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戴某梅。
     原审被告:戴某祥。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丁某波因与被上诉人戴某梅、原审被告戴某祥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5民初159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属婚姻家庭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戴某梅向法院提交的两份居住证明显示,其自2017年1月至2020年12月8日期间居住于湖北省京山市社区XX华庭X栋X单元XXX室,2020年12月9日起居住于湖北省京山市新市,戴某梅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的事实,故可认定其经常居住地位于湖北省京山市,而被告戴某祥的住所地亦位于湖北省京山市。两被告的住所地均不在原审法院辖区,本案应由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丁某波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员 赖建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林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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