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雪琴与丁家成、仇滨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04 
【案件字号】(2020)苏05民终903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孙一鸣柏宏忠丁兵 
丁海峰妻子
【审理法官】孙一鸣柏宏忠丁兵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宋雪琴;丁家成;仇滨 
【当事人】宋雪琴丁家成仇滨 
【当事人-个人】宋雪琴丁家成仇滨 
【代理律师/律所】蒋宁江苏迈图律师事务所;孙孝涛江苏迈图律师事务所;沈恬江苏简恒律师事务所;王颖江苏简恒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蒋宁江苏迈图律师事务所孙孝涛江苏迈图律师事务所沈恬江苏简恒律师事务所王颖江苏简恒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蒋宁孙孝涛沈恬王颖 
【代理律所】江苏迈图律师事务所江苏简恒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宋雪琴 
【被告】丁家成;仇滨 
【本院观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撤销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证据不足限制出境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宋雪琴主张其向丁家成转账支付的18万元系丁家成向其的借款,丁家成抗辩该转账为其他性质,并提供了双方之间的聊天记录,该聊天记录证明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并不确定。在此情况下,宋雪琴仍应就借贷
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但其在本案中提供的双方之间的聊天记录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这一事实,宋雪琴二审主张的案涉款项交付后丁家成向其支付的3000元系归还借款利息的依据也并不充分。故依据现有证据,宋雪琴主张该18万元银行转账系基于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的依据并不充分,一审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宋雪琴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068元,由宋雪琴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26 17:08:23 
宋雪琴与丁家成、仇滨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苏05民终90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宋雪琴。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宁,江苏迈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孝涛,江苏迈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家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仇滨。
     上述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恬,江苏简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颖,江苏简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宋雪琴因与被上诉人丁家成、仇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9)苏0591民初110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宋雪琴上诉请求:1.撤销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9)苏0591民初11093号民事判决,
依法改判丁家成、仇滨偿还宋雪琴借款本金18万元,并按24%年利率支付借款利息(自2018年9月10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丁家成、仇滨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一、一审法院关于双方之间没有借贷的合意,案涉款项是宋雪琴代表钱眼公司中汇公司及华擎公司退还给丁家成、仇滨的投资款或非法所得的认定错误。双方的聊天记录可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明确的借贷合意。二、丁家成、仇滨并非单纯的P2P集资参与人,其与宋雪琴身份一样,均是相关P2P公司的业务员,其资金损失不应由宋雪琴承担。三、虽然相关P2P公司涉嫌刑事犯罪,但与本案民间借贷关系并无任何牵连,不存在“先刑后民”的适用余地。四、丁家成在一审中对于18万元性质的表述前后存在矛盾。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支持上诉请求。
     丁家成辩称:宋雪琴与丁家成、仇滨之间不存在借款合意。一、宋雪琴断章取义,将聊天记录中的个别字眼抽出以后过度解读得出了与事实不符的结论。二、2018年9月7日,丁家成的投资款出现不能按期兑付的情况,于是其到投资公司处要求确认公司是否存在,发现所谓的公司根本不存在。在此情况下,丁家成拟向警方报案,当天宋雪琴向丁家成转账18万元。从该笔转账发生的起因、时间、地点来看,都符合宋雪琴履行职务行为、代投资公司退还投资款或者是退还非法所得。三、2018年6月,丁家成、仇滨拟通过POS机向中汇公司投
资36万元,但该笔投资款未进入中汇公司账户,直接导致丁家成的投资款至今还未回收,宋雪琴并没有对此作出合理解释。丁家成的36万元投资款被宋雪琴非法侵占,案涉的18万元为宋雪琴退还的非法所得。
     仇滨辩称,其与宋雪琴之间不存在借款合意,也未签订任何借款凭证,其亦未收到宋雪琴的任何款项。对于宋雪琴与丁家成之间的平台投资,其不知道细节。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宋雪琴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丁家成、仇滨归还宋雪琴借款本金18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8年9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宋雪琴系深圳市钱眼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钱眼公司)、中汇五通(北京)信息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汇公司)、江苏华擎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华擎公司)等公司在苏州地区的业务人员,为上述公司对外揽收公众投资。2014年起,宋雪琴招揽丁家成、仇滨及其亲属进行投资,与包括前述几家公司在内的多家公司签订合同,由丁家成、仇滨出资后获取固定收益。相关合同签订及款项支付等事宜均由宋雪琴经办。2018年5月至7月,宋雪琴代表中汇公司与丁家成、仇滨以及两人亲属黄琴、丁煜明签订
《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由丁家成、仇滨及其亲属向中汇公司出借数十万元款项,约定借期为3个月。2018年8月,中汇公司以及钱眼公司出现不能向丁家成、仇滨按期兑付本息的情形。2018年9月初,丁家成遂与宋雪琴联系要求兑付到期的投资款项并提前兑付中汇公司及华擎公司等相关未到期的投资款,并表示其中三十万元投资款是其侄孙用来结婚的,现急需用钱,并要求宋雪琴等人一起去深圳、北京,到钱眼公司及中汇公司的总部要回款项。宋雪琴表示公司不一定拿得出钱,可以先想办法帮丁家成凑一点应急。宋雪琴遂于2018年9月8、9月9日分四笔支付丁家成5万元、2万元、5万元、6万元,合计18万元。后双方就该款发生争议,诉至该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