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明德、王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09 
【案件字号】(2020)黑01民终5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马立娜辛吉雁吴浩松 
【审理法官】马立娜辛吉雁吴浩松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甘明德;王某;高素珍;张博源;哈尔滨中庆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甘明德王某高素珍张博源哈尔滨中庆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个人】甘明德王某高素珍张博源 
【当事人-公司】哈尔滨中庆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付松岩黑龙江龙广律师事务所;杨泽宇黑龙江龙广律师事务所;麻雪松北京市未名(哈尔滨)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付松岩黑龙江龙广律师事务所杨泽宇黑龙江龙广律师事务所麻雪松北京市未名(哈尔滨)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付松岩杨泽宇麻雪松 
【代理律所】黑龙江龙广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未名(哈尔滨)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甘明德 
【被告】高素珍;张博源;哈尔滨中庆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观点】根据已查明的事发单元无其他能够产生一氧化碳的危险源的事实,结合甘明德将燃气热水器排气孔违规接入公共烟道的行为,可认定王某、高素珍、张博源发生一氧化碳中毒事件与甘明德违规使用燃气热水器具有因果关系。 
【权责关键词】法定代理过错法定代理人证据不足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发单元无其他能够产生一氧化碳的危险源的事实,
结合甘明德将燃气热水器排气孔违规接入公共烟道的行为,可认定王某、高素珍、张博源发生一氧化碳中毒事件与甘明德违规使用燃气热水器具有因果关系。根据哈尔滨市儿童医院、黑龙江省医院的出院诊断及医嘱,可认定王某、高素珍、张博源系因一氧化碳中毒入院,由此产生的诊疗费用等,系因甘明德的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失,故一审法院依据查明事实及医院诊断,判决甘明德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甘明德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64元,由甘明德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1 03:02:14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7月4日起王某、高素珍、张博源租住于哈尔滨市南岗区××单元××室。2017年10月7日,王某、高素珍、张博源因卫生间有味向中庆燃气公司报警,中庆燃气公司赶至现场检测,检测仪厨房设施均显示零,无燃气味。卫生间有显示,但单元入户栓家无人。中兴燃气公司对文营街8号整楼燃气系统进行气密性实验打压,
马德华去世打压合格,无燃气泄漏。2017年11月17日,王某、高素珍、张博源因有味向中庆燃气公司报警,中庆燃气公司赶至现场检测,经查,302室内无人,在门缝检测有40PPM。燃气公司对该单元进行打压检测,并于当日将单元栓关闭。因单元打压合格,中庆燃气公司于次日恢复送气。2017年11月21日,王某、高素珍、张博源再次因有味向中庆燃气公司报警,中庆燃气公司赶至现场检测,经查,1楼2室甘明德家在卫生间使用燃气热水器,中庆燃气公司通知102室不要在卫生间使用热水器,并关闭102室表栓。后检测仪检测402室内环境正常。2017年12月21日,中庆燃气公司以甘明德家洗手间热水器为直排热水器且使用公共烟道,废气直接排入烟道,并且在密闭空间内,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对其自身及周围邻居造成安全隐患,责令甘明德立即整改。中庆燃气公司没有发现该单元中有其他能够产生一氧化碳的危险源。审理中,甘明德承认其使用的是百乐满直排式热水器,购买时间已有8到10年了,且在2017年装修时将废气孔直接接入公共烟道。依据百乐满燃气热水器发展历史介绍,直排式热水器是第一代热水器,燃烧时所需要的氧气来自室内,燃烧后产生的废气也排放在室内。这种热水器不是密封的燃烧室,具有很大的危险性。目前我国已严禁生产、销售此类产品。燃气公司的注意安全使用燃气的安全提示,使用超过6年的燃气热水器应及时更换。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国家标准17905-2008)规定,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的快速热
水器、容积式热水器和采暖热水炉的判废年限应为8年。燃具判废年限有明示的,应以企业产品明示为准,但是不应低于上述规定的年限。黑龙江省气体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于2017年6月13日、2017年10月25日两次对中庆燃气公司的天然气进行检验,均未检测出一氧化碳成分。张博源于2017年11月22日到哈尔滨市儿童医院急诊,急诊诊断一氧化碳中毒,张博源当日住院,于2017年12月4日出院,共住院12天。出院确定诊断:1.一氧化碳中毒;2.支气管××。出院医嘱:巩固,定期复查,随诊。出院后张博源按医嘱多次到医院检查。张博源先后共花费医疗费15060.26元。王某于2017年11月22日到黑龙江省医院急诊,急诊诊断急性一氧化碳中毒,王某当日住院,于2017年12月7日出院,共住院15天。出院诊断:急性一氧化碳中毒。出院医嘱:可以继续高压氧,病情变化随诊。出院后,王某按医嘱多次到医院检查。王某先后共花费医疗费13417.79元。高素珍于2017年11月22日到黑龙江省医院急诊,急诊诊断“一氧化碳中毒?",高素珍当日住院,于2017年12月7日出院,共住院15天。出院诊断:急性一氧化碳中毒。出院医嘱:可以继续高压氧,病情变化随诊。出院后高素珍按医嘱多次到医院检查。高素珍先后共花费医疗费14036.73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甘明德在卫生间使用的是已超过使用期限的燃气热水器,
并违反规定将排废气的通道接入公共烟道。甘明德在使用该燃气热水器时,因燃烧不充分,导致产生一氧化碳,并直接排入公共烟道,一氧化碳窜至王某、高素珍、张博源家中,造成王某、高素珍、张博源一氧化碳中毒。对此,甘明德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王某、高素珍、张博源关于要求中庆燃气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因燃气公司已经尽到了管理义务,并不存在过错,故此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甘明德、中庆燃气公司关于王某、高素珍、张博源并非一氧化碳中毒的抗辩主张,因王某、高素珍、张博源已被医院确诊为一氧化碳中毒,甘明德、中庆燃气公司又未提供证据能够推翻医院诊断,故此抗辩主张,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张博源的赔偿项目及数额为: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确定医疗费为15060.26元;2.交通费,根据就医的实际情况,住院期间按每日3元计算,计36元。王某的赔偿项目及数额为: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确定医疗费为13417.79元。高素珍的赔偿项目及数额为: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确定医疗费为14036.73元。因高素珍已达到退休年龄,且未提供高素珍参与劳务工作的证据,故对其要求赔偿误工费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张录因护理张博源所产生的误工费及王某的误工费,因仅出示了二人收入的证据,但未出示二人因此事实际被扣发工资的证据,故该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待有新的证据后可另行处理。判决:一、甘明德于本判决生效后
十日内赔偿张博源医疗费、交通费合计15096.26元;二、甘明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王某医疗费13417.79元;三、甘明德于本判决生下后十日内赔偿高素珍医疗费14036.73元;四、驳回王某、高素珍、张博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上诉人诉称】甘明德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王某、高素珍、张博源的诉讼请求;2.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王某、高素珍、张博源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甘明德赔偿王某、高素珍、张博源医疗费、交通费证据不足。甘明德虽然使用百乐满燃气热水器,但是并无证据证明王某、高素珍、张博源中毒事件与使用热水器有直接因果关系,一审法院以诊断书、医疗票据、路费票据作为定案依据,判决甘明德承担赔偿责任,证据不足。    综上所述,甘明德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