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银监局关于潘明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2.08.17
【字 号】闽银监复[2012]330号
【施行日期】2012.08.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福建银监局关于潘明任职资格的批复
(闽银监复[2012]330号)
潘虹简历
兴业银行:
  你行《关于申请对潘明同志任职资格审查的请示》(兴银请〔2012〕9号)收悉。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经审核,准予潘明兴业银行南平分行行长的任职资格。
  潘明应自批复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并由你行向我局报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任的,本批复失效。
  此复。
   
二○一二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