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艳因与上诉人张巧娥、被上诉人贾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张子强老婆照片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27 
【案件字号】(2020)甘04民终33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高登云王承林李作凤 
【审理法官】高登云王承林李作凤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王艳;张巧娥;贾智强 
【当事人】王艳张巧娥贾智强 
【当事人-个人】王艳张巧娥贾智强 
【代理律师/律所】史永宏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史永宏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史永宏 
【代理律所】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王艳;张巧娥 
【被告】贾智强 
本院观点】上诉人王艳在一审起诉状中称双方结算时间为2016年12月9日,但在二审中双方又陈述结算时间为2015年2月9日。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证据不足自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王艳在一审起诉状中称双方结算时间为2016年12月9日,但在二审中双方又陈述结算时间为2015年2月9日。该时间节点对借款金额的认定非常重要,因此需进一步核实。且根据双方举证情况,上诉人王艳的出借金额与其主张不符,亦需进一步查明。另外,除上诉人张巧娥提交的还款281000元的证据之外,上诉人王艳还自认2019年正月初四收到上诉人张巧娥付款10000元,该笔还款应当予以认定。综上,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会宁县人民法院(2019)甘0422民初122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
发回会宁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060元、张巧娥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060元均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2-08-24 18:23:17 
上诉人王艳因与上诉人张巧娥、被上诉人贾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4民终33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艳。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巧娥。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永宏,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贾智强。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艳因与上诉人张巧娥、被上诉人贾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会宁县人民法院(2019)甘0422民初12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艳在一审起诉状中称双方结算时间为2016年12月9日,但在二审中双方又陈述结算时间为2015年2月9日。该时间节点对借款金额的认定非常重要,因此需进一步核实。且根据双方举证情况,上诉人王艳的出借金额与其主张不符,亦需进一步查明。另外,除上诉人张巧娥提交的还款281000元的证据之外,上诉人王艳还自认2019年正月初四收到上诉人张巧娥付款10000元,该笔还款应当予以认定。综上,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会宁县人民法院(2019)甘0422民初122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会宁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060元、张巧娥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060元均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  高登云
审判员  王承林
审判员  李作凤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敏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