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艳燕、张子轩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06 
【案件字号】(2020)冀11民终113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倪庆华李守文李成立 
【审理法官】倪庆华李守文李成立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韩艳燕;张子轩 
【当事人】韩艳燕张子轩 
【当事人-个人】韩艳燕张子轩 
【代理律师/律所】刘晓玲、米亚宾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晓玲、米亚宾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晓玲、米亚宾 
【代理律所】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韩艳燕 
【被告】张子轩 
【本院观点】张子轩与韩艳燕对一、二审查明的双方之间转款记录及数额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明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另查明,张子轩通过支付宝转给韩艳燕2018年10月28日1000元、2018年11月23日8500元、2018年11月25日1000元。张子轩认可韩艳燕2018年11月17日通过支付宝偿还6500元、2018年11月18日偿还2000元。张子轩提交双方聊天记录,证明上诉人没有与被上诉人共同经营,没有出具过投资款,经常向被上诉人提出借钱。韩艳燕对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不能说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借款行为属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张子轩与韩艳燕对一、二审查明的双方之间转款记录及数额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双方之间相互转款的性质问题,上诉人韩艳燕虽抗辩双方系情侣同居关系,并共同参加了软件博旅、狗狗币、比特币的经营,但张子轩称双方是处对象关系,
韩艳燕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同居共同生活,结合双方聊天中的记载、双方相处的时间、转账数额,一审判决认定张子轩与韩艳燕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并无不当。关于借款数额,一、二审中转账记录数额虽有差异,经测算一审判决的借款数额并未超出双方转账记录的差额。故上诉人韩艳燕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张子强老婆照片【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926元,由上诉人韩艳燕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2 23:40:51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夏季,原、被告相识,在2018年10月至2019年期间,原、被告通过支付宝、银行转账及形式多次进行资金往来,其中2018年10月13日、2018年11月10日、2019年3月7日、2019年3月26日,原告通过支付宝分别向被告转款50000元、30000元、18000元及10000元,2018年11月26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支付50000元,原告又于2018年10月11日、2018年10月20日、2018年11月20日、2018年11月25日、2019年5月5日通过分别向被告转账5000元、888元、1314元、1000元、20
00元,合计168202元。被告于2018年11月19日、2019年3月16日通过分别向原告转款1000元及35000元,合计36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证据及庭审笔录在案为据。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所举证据证实原、被告自2018年至今有多次资金往来,原告称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转账凭证记载了原、被告之间往来中,被告尚欠原告借款132202元,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31308元,合理合法,应予支持。被告韩艳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故缺席判决如下:被告韩艳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子轩借款131308元。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韩艳燕上诉请求:1、撤销桃城区人民法院(2020)冀1102民初120号民事判决书,查清事实,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张子轩承担。上诉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严重错误。本案中,上诉人从没有向被上诉人借款的行为,更不存在所谓的“民间借贷"。人民法院仅凭被上诉人提供的转账往来截图,就认定上诉人是向被上诉人借款,显然认定事实错误,同时也违背有关法律的规定。并且,聊天中并无只言片语提到谁向谁借款的情况。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原系情侣关系,双方于2018年夏季相识、相恋并同居,后因被上诉人严重酗酒,产
生矛盾。于2019年秋天解除了同居关系。共同生活期间,经被上诉人的马姓朋友和吴姓朋友介绍,共同参加了软件博旅、狗狗币、比特币的经营,共盈利二十多万元。该款项中,有10万余元用于被上诉人老家翻修房屋,其他用于了共同的,包括给被上诉人缴纳车辆保险、给双方老人购买服装,给被上诉人外祖父买手机等生活支出,期间根本不存在所谓借贷关系。2、根据《关于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本案不具有民间借贷行为(合同)的生效要件,首先,无借据、收条或欠条等债权凭证等优势证据;其次,有一个这是不争的事实是,被上诉人月工资2600元,明显不具有出借能力。一审法院单凭一面之词,不调查、不了解,胡乱行使裁判权,势必人为造成制造冤假错案的结果。3、所谓“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之说,纯粹是无稽之谈。客观上,是因疫情原因,上诉人未接到开庭传票,不能到庭参加诉讼,原审法院却主观上剥夺了上诉人的抗辩权利,本案原定于2020年2月10日下午开庭,到庭后,法官声明疫情期间推迟开庭,第二次开庭传票,本人没有收到,故未按时到庭,并非上诉人主观放弃抗辩权利。(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1、原审法庭没有严格审查双方是否存在借贷的事实。2、原审判决适用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错误。没有借款事实,必然不存在合同法的要约和承诺要件。3、依据《立法法》的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本案应受《关于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规定》调整。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提出上诉。    被上诉张子轩辩称:一审法院审理程序合法,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请求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韩艳燕、张子轩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冀11民终113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韩艳燕。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俊跃,衡水市桃城区衡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子轩。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玲、米亚宾,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韩艳燕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20)冀1102民初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韩艳燕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俊跃,被上诉人张子轩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玲、米亚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韩艳燕上诉请求:1、撤销桃城区人民法院(2020)冀1102民初120号民事判决书,查清事实,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张子轩承担。上诉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严重错误。本案中,上诉人从没有向被上诉人借款的行为,更不存在所谓的“民间借贷"。人民法院仅凭被上诉人提供的转账往来截图,就认定上诉人是向被上诉人借款,显然认定事实错误,同时也违背有关法律的规定。并且,聊天中并无只言片语提到谁向谁借款的情况。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原系情侣关系,双方于2018年夏季相识、相恋并同居,后因被上诉人严重酗酒,产生矛盾。于2019年秋天解除了同居关系。共同生活期间,经被上诉人的马姓朋友和吴姓朋友介绍,共同参加了软件博旅、狗狗币、比特币的经营,共盈利二十多万元。该款项中,有10万余元用于被上诉人老家翻修房屋,其他用于了共同的,包括给被上诉人缴纳车辆保险、给双方老人购买服装,给被上诉人外祖父买手机等生活支出,期间根本不存在所谓借贷关系。
2、根据《关于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本案不具有民间借贷行为(合同)的生效要件,首先,无借据、收条或欠条等债权凭证等优势证据;其次,有一个这是不争的事实是,被上诉人月工资2600元,明显不具有出借能力。一审法院单凭一面之词,不调查、不了解,胡乱行使裁判权,势必人为造成制造冤假错案的结果。3、所谓“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之说,纯粹是无稽之谈。客观上,是因疫情原因,上诉人未接到开庭传票,不能到庭参加诉讼,原审法院却主观上剥夺了上诉人的抗辩权利,本案原定于2020年2月10日下午开庭,到庭后,法官声明疫情期间推迟开庭,第二次开庭传票,本人没有收到,故未按时到庭,并非上诉人主观放弃抗辩权利。(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1、原审法庭没有严格审查双方是否存在借贷的事实。2、原审判决适用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错误。没有借款事实,必然不存在合同法的要约和承诺要件。3、依据《立法法》的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本案应受《关于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调整。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