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名誉权纠纷
【审理法院】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理法院】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结日期】2022.03.14
【案件字号】(2022)川71民辖终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于甯一汪阳李文轩
【审理法官】于甯一汪阳李文轩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范燕蓉;成都市成华区尽心上蒙特梭利幼儿园有限公司
【当事人】成都黑帽吴施蒙事件范燕蓉成都市成华区尽心上蒙特梭利幼儿园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范燕蓉
【当事人-公司】成都市成华区尽心上蒙特梭利幼儿园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郭刚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林爽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谢裕国四川蓉桦律师事务所;王敏四川蓉桦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郭刚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林爽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谢裕国四川蓉桦律师事务所王敏四川蓉桦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郭刚林爽谢裕国王敏
【代理律所】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四川蓉桦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
【原告】范燕蓉
【被告】成都市成华区尽心上蒙特梭利幼儿园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以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成都市、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辖区内互联网案件集中管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一条第五款“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内设成都互联网法庭,集中管辖成都市、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辖区内应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权责关键词】侵权地域管辖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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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
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以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成都市、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辖区内互联网案件集中管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一条第五款“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内设成都互联网法庭,集中管辖成都市、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辖区内应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互联网案件:......(五)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而产生的纠纷”之规定,本案系网络侵权引发的纠纷,依法应由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集中管辖。因此,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1 03:02:16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范燕蓉称,首先,根据一般地域管辖原则,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
地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原审被告住所地为成都市成华区,故本案应由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管辖。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的侵权行为地为成都市成华区,故即使按侵权行为地来确定管辖,本案也应当由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及其司法解释,请求将本案移送至被告住所地和侵权发生地法院即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管辖。
范燕蓉、成都市成华区尽心上蒙特梭利幼儿园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71民辖终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范燕蓉。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刚,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爽,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市成华区尽心上蒙特梭利幼儿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崔家店路162号。
法定代表人:李金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裕国,四川蓉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蓉桦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范燕蓉与成都市成华区尽心上蒙特梭利幼儿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特梭利幼儿园)名誉权纠纷一案,上诉人范燕蓉不服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2022)川7101民初15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范燕蓉称,首先,根据一般地域管辖原则,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原审被告住所地为成都市成华区,故本案应由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管辖。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
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的侵权行为地为成都市成华区,故即使按侵权行为地来确定管辖,本案也应当由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及其司法解释,请求将本案移送至被告住所地和侵权发生地法院即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以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成都市、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辖区内互联网案件集中管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一条第五款“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内设成都互联网法庭,集中管辖成都市、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辖区内应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互联网案件:......(五)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而产生的纠纷”之规定,本案系网络侵权引发的纠纷,依法应由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集中管辖。因此,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于甯一
审 判 员 汪 阳
审 判 员 李文轩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化明
书 记 员 李彦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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