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宝成与杨鹏、薛莲、珲春君悦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劳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30 
【案件字号】(2020)吉24民终182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葛福祥全贞姬赵颖 
【审理法官】葛福祥全贞姬赵颖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孙宝成;杨鹏;薛莲;珲春君悦假日酒店有限公司 
【当事人】孙宝成杨鹏薛莲珲春君悦假日酒店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孙宝成杨鹏薛莲 
【当事人-公司】珲春君悦假日酒店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宫战基吉林何晓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宫战基吉林何晓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宫战基 
【代理律所】吉林何晓明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孙宝成 
【被告】杨鹏;薛莲;珲春君悦假日酒店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孙宝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合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宝成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孙宝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孙宝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282元,减半收取1641元,由上诉人孙宝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3 06:45:16 
孙宝成与杨鹏、薛莲、珲春君悦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24民终182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宝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传林。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薛莲(曾用名王爽)。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珲春君悦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珲春市。
     法定代表人:李丽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战基,吉林何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孙宝成因与被上诉人杨鹏、薛莲、珲春君悦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2019)吉2404民初16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宝成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孙宝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孙宝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282元,减半收取1641元,由上诉人孙宝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佟亚丽再婚
审判长 葛福祥
审判员 全贞姬
审判员 赵 颖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董香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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