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个人考核标准
公务员个人考核标准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国考报名入口国考职位表国考真题及答案国考与省考的区别
一、录用考核的对象为笔试、面试、体检合格的报考人员。
二、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核须坚持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贯彻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
三、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的内容须根据拟录用职位的要求确定。主要包括:
(1)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能力及相关业绩。
(2)有无《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回避的亲属关系。
(3)报考资格的复审。
四、省辖市以上政府机关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在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指导下,以用人单位为主组织实施;县(市)政府及其以下政府机关公务员的录用考核由县(市)政府人事部门为主组织实施。
五、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应当根据拟考核人数,成立若干考核小组,承担具体考核工作。
考核小组成员至少在两人以上。考核小组成员必须政治上可靠,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处事公道,责任心强,熟悉人事考核工作,有较丰富的经验
六、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核须按下列程序进行:
(1)制定考核方案,确定考核内容、方法及有关注意事项。
(2)通过听取所在单位领导和组织人事部门意见、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查阅档案等形式,全面了解被考核人的表现和有关情况。
(3)分析整理考核材料,形成考核报告。报告应准确全面反映被考核者的实际情况,内容具体,观点有例证;提出被考核人是否录用的意见。
报告由小组成员署名,小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上报。批准录用后,考核报告装入本人档案。
七、报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视为考核不合格。
(1)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有抵制、反对言行者;
(2)因政治、经济和其它问题正在受审查尚未有结论者或虽有结论但不适宜录用为公务员者;
(3)因工作失职或不负责任,给党和政府的声誉、国家财产以及人民众的利益造成损害者;
(4)组织纪律涣散,经常无故迟到、早退、旷工者;
(5)思想作风不正,破坏团结造成不良影响者;
(6)有民族分-裂思想,参与民族分-裂活动者;
(7)参与赌博、、、嫖娼、流氓斗殴及从事封建迷信活动者;
(8)违反外事纪律,泄露党和国-家-机-密者;
(9)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
(10)触犯刑律受过刑事处罚者;
(11)近三年内因违犯党纪、政纪受到纪律处分者;
(12)近五年内被国家行政机关辞退者;(近五年内被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依据《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18号)第三条第四至第九款辞退者)
(13)报考政法机关的,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中有因犯罪被杀、关、管、押者;(报考政法机关的,配偶、直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者;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徒刑且正在服刑者;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危害国-家-安-全罪者。)
(14)(近三年内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或两次基本称职(基本合格者);)
(15)(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受过“记过”以纪处分且尚未解除者;)
(16)因其它问题不宜进入国家公务员队伍者。
八、考核中发现不符合《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公务员录用公告或简章中规定的报考条件以及录用职位的资格条件,取消考核资格。
九、录用考核工作人员须遵守以下纪律:
(1)公道正派,不得借公务收受礼品,接受宴请;
(2)尊重事实,不得因感情亲疏捏造或歪曲考核情况;
(3)实行集体议事,不得以个人意见取核结论;
(4)注意保守秘密,不得将考核情况泄露给被考核人及其相关人员;
公务员工资标准(5)实行公务回避,凡考核人与被考核人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参与考核。
十、参照和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参照本细则执行。
十一、本细则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十二、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以上带括号且字体加粗的内容为今年新增的'内容,原内容与新增内容不符的,以新增内容为准。
公务员政审推荐
公务员政审个人总结范文
公务员政审证明材料范文-单位鉴定
国家公务员局发布公务员考核规定(全文)2016-07-12 15:22 | #2楼
公务员考核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对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五条 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情况,可以采取被考核人填写工作总结、专项工作检查、考勤等方式进行,由主管领导予以审核评价。
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
第六条 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七条 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
(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
(四)工作实绩突出;
(五)清正廉洁。
第八条 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
(四)能够完成本职工作;
(五)廉洁自律。
第九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