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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雨张龙陈红才刘小兵刘洪李飞王月姣卢思思犯罪
被告人王雨张龙陈红才刘小兵刘洪李飞王月姣卢思思犯罪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判 决 书
 
 
 
  (201X)高新刑初字第53号
 
  公诉机关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雨(绰号:卓玛),女,198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住(略)。201X年9月8日因涉嫌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因犯罪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龙(绰号:小龙),男,1988年5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住(略)。201X年9月8日因涉嫌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因犯罪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被告人陈红才(绰号:陈红),男,1988年7月7日出生,藏族,初中毕业,住(略)。201X年9月8日因涉嫌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因犯罪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被告人刘小兵(绰号:小兵),男,1985年9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住(略)。201X年9月8日因涉嫌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因犯罪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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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刘洪,男,198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住(略)。201X年9月8日因涉嫌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因犯罪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飞(绰号:飞哥),男,1987年3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住(略)。201X年9月10日因涉嫌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因犯罪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月姣(绰号:娇娇),女,1988年9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住(略)。201X年9月8日因涉嫌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因犯罪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被告人卢思思,女,198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略)。201X年9月8日因涉嫌被取保候审。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高新检刑诉(201X)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雨、张龙、陈红才、刘小兵、刘洪、李飞、王月姣、卢思思犯罪,于201X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郑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雨、张龙、陈红才、刘小兵、刘洪、李飞、王月姣、卢思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201X年9月2日晚,被告人王雨以被害人雷某欠其1 500元钱长期未还为由,与其余被告人预谋把雷某抓来逼其还钱。9月3日8时许,在王雨的安排下,被告人张龙、陈红才、刘小兵、刘洪、王月姣在成都市高新区和平小区101网吧将雷某及其朋友唐荣华带至成都市锦江区牛王庙“兴久宾馆”。在该宾馆306号房间内,王雨、刘洪等人殴打雷某,提出要求雷某归还2万元,并由张龙写了一张欠条的草稿,叫雷某照写了一张欠王雨2万元人
民币的欠条。此后王雨要求雷某想办法借钱,中午11时许,因雷某未借到钱,王雨又对其进行殴打,并将雷某拖进卫生间,在洗手池内放满水,把雷某的头部按进水里溺水。此后,王雨等人又把雷某及其朋友唐荣华带至锦江区国大宾馆、锦江区青龙横街清欣茶座和锦江区万达广场美宜佳酒店10楼1031号房间,在房间内王雨、刘洪等人再次动手殴打雷某,刘小兵将雷某拖进卫生间用淋浴喷头将全身淋湿后拖至空调下吹冷气。9月4日18时左右,王雨见仍然无法拿到钱便将雷某放走。9月7日18时许,民警在锦江区金泉街48号金泉小区2栋1单元13号将王雨、张龙、陈红才、刘小兵、刘洪、王月姣、卢思思抓获;9月9日20时许,民警在锦江区兴久宾馆306号房间将李飞抓获。
 
  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雨、张龙、陈红才、刘小兵、刘洪、李飞、王月姣、卢思思亦无异议并认罪,并有挡获经过、被害人雷某的陈述、证人唐荣华的证词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雨、张龙、陈红才、刘小兵、刘洪、李飞、王月姣、卢思思的行为已构成罪,但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未遂;其1万余元,数额较
大,依法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案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雨提出犯意,组织并积极实施犯罪行为,是主犯,其余被告人是从犯,可依法从轻处罚;在从犯中,被告人刘洪、卢思思、刘小兵罪责相对较大。本案八名被告人犯罪前无前科,犯罪后及在法庭审理中认罪态度好,可酌定从轻处罚。据此,判决如下: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王雨犯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X年9月8日起至201X年9月7日止。)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刘洪犯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
01X年9月8日起至201X年3月7日止。)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刘小兵犯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X年9月8日起至201X年3月7日止。)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张龙犯罪(未遂),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X年9月8日起至201X年2月7日止。)
 
  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二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陈红才犯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X年9月8日起至201X年2月7日止。)
 
  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李飞犯罪(未遂),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X年9月10日起至201X年2月9日止。)
 
  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王月姣犯罪(未遂),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
01X年9月8日起至201X年2月7日止。)
 
  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人卢思思犯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罗为民
 
  人民陪审员 王少松
 
  人民陪审员 张跃军
 
 
 
 
 
  二O一O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叶丽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 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
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