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九江煤炭储运有限公司、陈凤芝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9.26 
【案件字号】(2021)冀02民终642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赵阳利吴利民吴凡 
【审理法官】赵阳利吴利民吴凡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迁安市九江煤炭储运有限公司;陈凤芝;王兴涛;张爱如;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当事人】迁安市九江煤炭储运有限公司陈凤芝王兴涛张爱如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当事人-个人】陈凤芝王兴涛张爱如 
【当事人-公司】迁安市九江煤炭储运有限公司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方超河北聚识律师事务所;郝秀娟河北天壹律师事务所;丁旭河北天壹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方超河北聚识律师事务所郝秀娟河北天壹律师事务所丁旭河北天壹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方超郝秀娟丁旭 
【代理律所】河北聚识律师事务所河北天壹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迁安市九江煤炭储运有限公司 
【被告】陈凤芝;王兴涛;张爱如;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依法应予采纳,本案保险合同有效,被上诉人陈凤芝、王兴涛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应依法得到赔偿。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侵权鉴定意见新证据诉讼请求不予受理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依法应予采纳,本案保险合同有效,被上诉人陈凤芝、王兴涛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应依法得到赔偿。上诉人九江公司主张一审法院认定赔偿责任比例错误,但并未提交相应依据,本案系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事故,一审法院根据事故实际情况确认的责任比例并无不妥;上诉人九江公司主张的精神
抚慰金问题,本案原审被告张爱如驾驶车辆发生事故属于职务行为,上诉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虽然原审被告张爱如涉嫌交通肇事罪,本案的民事责任并非原审被告张爱如承担,本案不属于即负担刑事责任又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后果情形,且本案中因事故造成王永佳死亡,确实造成被上诉人陈凤芝、王兴涛精神痛苦,一审法院考虑本案实际予以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无不当。综上所述,迁安市九江煤炭储运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648元,由上诉人迁安市九江煤炭储运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2 05:03:10 
迁安市九江煤炭储运有限公司、陈凤芝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安家张乘乘结局(2021)冀02民终642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迁安市九江煤炭储运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上射雁庄乡平青大公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许家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超,河北聚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凤芝。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秀娟,河北天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旭,河北天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兴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秀娟,河北天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旭,河北天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张爱如。
     原审被告: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唐山金融中心1楼2106-2110号。
     负责人:杨振柏,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迁安市九江煤炭储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凤芝、王兴涛、原审被告张爱如、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赵财险唐山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2021)冀0225民初10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迁安市九江煤炭储运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超、被上诉人陈凤芝与被上诉人王兴涛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秀娟和丁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迁安市九江煤炭储运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冀0225民初1040号民事判决书。2、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陈凤芝、王兴涛给付赔偿金669,640元无
事实及法律依据,理由如下:被上诉人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恤金无法律依据。根据庭审事实,张爱如涉嫌交通肇事罪,根据《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被上诉人的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应被支持。上诉人承担的赔偿比例过高,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上诉人雇佣司机张爱如负主要责任,王永佳负次要责任,因此,本着公平原则在赔偿比例划分时上诉人应承担60%的赔偿比例,上诉人承担80%的赔偿比例过高。